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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间接混淆认定研究

张风霞

《反不正当竞争法》间接混淆认定研究

张风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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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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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后,直到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才出现纯粹的禁止混淆行为的条款,增加了“间接混淆”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在“商业混淆”条款的修改过程中,就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其中对于商业标识间接混淆规制的认定和构成间接混淆的各个要件的认定等都值得探讨。通过对搜集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构成混淆时往往直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一直接表述,除可能会造成直接混淆与间接混淆的混用外,“特定联系”的模糊性也会相应带来调整范围的扩张,进而可能会造成对经营者的过度保护。同时在适用商业混淆条款规制间接混淆行为时,“有一定影响”以及“相关公众”要件的认定也不容忽视,中小企业的维权对于稳定市场同样至关重要。本文旨在通过细化现行法律对间接混淆认定中模糊抽象的“特定联系”、“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等要件,规范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混淆条款的适用来维护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选取两个典型案例引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混淆”条款的适用现状,引发自己的思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而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间接混淆认定的司法现状。第二部分为间接混淆的概述,主要针对间接混淆行为的特征以及规制间接混淆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第三部分则通过结合现行法律对“间接混淆”认定的相关规定,来主要针对其中模糊抽象的“特定联系”、“有一定影响”等要件及所存在的模糊性、尺度不明确以及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进行逐一分析。第四部分则主要针第三部分中所发现的“特定联系”等三个要件所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尽可能使得间接混淆认定中的“特定联系”更具清晰和正当性,“有一定影响”这一前置性要件的认定尺度更加统一以及“相关公众”的范围以及认知水平的标准更加明确。从而推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混淆的认定更加合法合理,更加维护该规定设计的初衷。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间接混淆/司法认定/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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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胡兰玲/赵青松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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