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增加,野生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如何协调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成为国家与社会大众关注的重点。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偿地方立法,但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面临的困境。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现状,全面梳理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立法中的补充制度规定及个别地方的专门性补偿立法的规范内容。首先,本文全面阐释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概念,从而为接下来的研究打基础。借助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理论,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并通过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阐释;其次,以《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改)第十九条为基础,以各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为主线,开展规范分析,重点在于理解文本背后所蕴藏的立法动机,从而为法条的高效实施奠定基础;再次,针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存在的困境出发,一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价值引领作用不突出,二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层级较低,修法缓慢、法律制度与现实情况产生问题,立法主体的法律形式选择尚待提高,三是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内容原则性规定居多,地方实际与地方特色突出不足,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等方面提出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深入贯彻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价值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立法体系,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内容等予以建议,望以此能促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地方立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