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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正当理由”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以评价性要件为视角

罗斌

《民法典》中“正当理由”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以评价性要件为视角

罗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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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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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各规范条文的构成要件均由要件特征所组成,各要件特征在民法解释学层面,依其抽象程度之差异存在确定概念与不确定概念之区分。对于其中的不确定概念,民法理论关注其法律适用问题。但是诉讼法理论更加关注诉讼中此类概念所对应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尤其是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不确定概念的证明责任分配是证明责任理论中的重难点问题,就“正当理由”这一不确定概念而言,同样如此。 证明责任分配研究的起点是文义解释,所以有必要对“正当理由”要件有关条文进行文义解释以确定研究基点。首先,通过三项标准——条文所规定的事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条文应规定了实体法效果、条文应具有独立研究的必要性,筛选出应当纳入研究范围的“正当理由”要件有关条文。经过文义解释操作可以明确,四项条文均规定应由法效果主张者对“无正当理由”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这一结论是否具有妥当性需经过实践以及学理的检验。实证研究结论显示,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法官通过不同方式避免将“无正当理由”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法效果主张者承担,各项规范的文义解释之结论与司法实务中的普遍情况相冲突。文义解释是分配证明责任的起点,但其结论有待其他各解释方法的检验。通过体系性考察发现,严格按照文义解释对“正当理由”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矛盾,并且出现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从正反方向均对同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的现象。 由于规范说恪守文义解释偶采体系解释、改良学说并未明确实质性因素的考量顺位,规范说与改良学说均无法有效解决“正当理由”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所以有必要引入要件事实论中评价性要件之理论思维。在要件事实论的视野中,“正当理由”等不确定概念属于评价性要件,评价性要件的根本特征在于,不能将其本身而应当将其要件事实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对象,基于此搭建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1.评价性要件之要件事实基于其法效果的不同,分为评价根据事实与评价妨碍事实,双方当事人需分别对评价根据与妨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应当依照裁判规范民法思维先明确评价根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后评价妨碍事实的证明责任自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3.评价性要件存在选择型与综合型的区分,这种区分并不左右证明责任理论的适用与否,仅对价值判断模式产生影响。 运用评价性要件的理论成果,指导“正当理由”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并从攻击防御方法角度对所得结论进行体系化构建,最终可以得到各条文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在受领迟延制度中,如债务人主张增加费用请求权,则应由债权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妨碍事实(作为再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如债务人主张迟延期间利息免除的抗辩,则由债权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再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妨碍事实(作为再再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如债权人主张清偿提存的抗辩,则债权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再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妨碍事实(作为再再抗辩事实)的证明责任。在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如出租人主张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则应由承租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权利妨碍事实)的证明责任,出租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妨碍事实(作为权利妨碍之妨碍事实)的证明责任。在附义务遗产撤销权的情形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权利妨碍事实)的证明责任,利害关系人承担“正当理由”的评价妨碍事实(作为权利妨碍之妨碍事实)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民法典/正当理由要件/评价性要件/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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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诉讼法学

导师

袁中华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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