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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合理期待认定研究

邓芷珊

新能源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合理期待认定研究

邓芷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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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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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新能源补贴政策退坡导致许多新能源国际投资仲裁争议,其中焦点法律问题之一是补贴政策的改变与撤销是否违反国际投资协定下的投资者合理期待保护义务。目前,投资仲裁庭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合理期待的产生依据,二是期待的内容合理性认定。 在合理期待的产生依据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东道国行为具有特定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产生投资者期待的依据;第二种观点关注东道国行为是否以吸引投资为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东道国需要与投资者存在明确的双方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投资者期待取决于东道国行为具体措辞方式、真意等,探讨其是否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这些标准之间呈现出交叉混合的复杂样态。其中,不同标准在东道国一般法律框架是否产生投资者期待这一问题上分歧较大,“特定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内部仲裁庭实践不一致,关注东道国行为目的则在认定上主观性过强,要求存在双方关系则与当代法治实践不符,东道国行为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则符合客观审查标准。另外,东道国对稳定条款的理解和认定也不符合实践。 在期待的内容合理性认定方面,有观点认为“法律框架保持不变”具备合理性,有观点则认为“投资的合理回报率”才具备合理性。除此之外,仲裁庭还通过投资时间、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等标准认定合理性。“法律框架保持不变”虽能促进新能源领域投资,但过度压缩东道国规制空间;“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具备经济合理性,但需要理论补足。 以上做法均有利弊,因此,在合理期待产生依据方面,宜以东道国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为核心,结合考察东道国是否有吸引投资的目的,无需考虑是否存在明确的双方关系;在期待内容的合理性方面,投资者不能要求“东道国法律框架保持不变”,“投资的合理回报率”才具备合理性,另外,需结合投资时间、尽职调查义务共同认定。 上述理论与实践能给中国新能源政策与中国海外新能源投资者带来重要启示。首先,相关的投资条约规定应当限缩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新能源政策的制定与改变宜参考逐步变更的方式,同时避免立法中采取过于僵化的表达;中国海外新能源投资者宜在投资过程中注重通过合同等方式固定期待的产生根源与具体内容,考虑纳入稳定条款,并在投资前积极做好尽职调查,同时也应注意关注国际相关投资仲裁动态,及时总结经验。

关键词

新能源国际投资仲裁/投资者合理期待/认定标准/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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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周新军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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