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趋严重,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提出,我国面对着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的形势,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相关的环境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并对居民社会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2012 年,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指出要构建包含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随后,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再次提出包含“绿色”在内的新五大发展理念,并提出到二〇三五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2022 年,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更加健全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可见如何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 企业作为我国微观经济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企业的微观经营行为也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理应积极参与绿色治理活动,实现绿色转型,促进我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但是,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环境治理的外部性,以及企业环境治理活动具有投资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等特点,多数企业难以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为此,我国于2003年陆续实施了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税等“有效市场”型环境规制,旨在通过有效市场机制将企业污染行为的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为;但在上述“有效市场”型环境规制实施后,我国企业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治理。在此背景下,探究政府机制对于企业环境治理活动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政府作为我国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为政府”的“为”也是要求政府在市场失灵时采取有效行动。2022 年,党的二十大也指出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探究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不仅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进一步理解和发挥有为政府的功能提供了实证基础。 本文利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修订与实施作为研究场景,从企业的“言”、“行”出发,探究了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保支出以及绿色创新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理。总体而言,本文的相关研究不仅丰富了有为政府和环境规制的相关研究,也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保支出、绿色创新等角度拓展了有关企业环境治理行为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具体地,本文首先探究了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环境风险的影响。本文发现在有为政府实施新《环保法》后,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有所提高,具体表现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省级层面每年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做出行政处罚数量,以及省级层面环保部门收到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来信数量显著提高。这表明环境风险是有为政府影响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渠道之一。 其次,本文从企业的“言”出发,探究了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即企业是否会披露更为完备的环境信息以降低环境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本文发现在有为政府颁布实施新《环保法》后,相较于没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会披露更完备的环境信息。同时,上述效应在在中央政府监督更强、地方政府执法力度更强时更显著,以及相较于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在非国有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中,上述影响更显著。进一步研究证实了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显著提高了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企业环境信息的有效披露则可以有效缓解新《环保法》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 再次,本文从企业的“行”出发,探究了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环保支出的影响。本文发现,在有为政府颁布实施新《环保法》后,相较于没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会进行更多的环保支出。同时上述影响效应在中央政府监督更强、地方政府执法力度更强的地区,以及在股权集中度较低、利益冲突较小的企业中更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使得企业将既有资源从企业其他项目转移到了环保支出,从而导致企业环保支出的增加。 最后,本文从企业长期投资的角度出发,探究了有为政府对于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本文发现,在有为政府颁布实施新《环保法》后,相较于没有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会进行更多的绿色创新,以促进企业的绿色转型。截面检验发现,上述影响效应,在中央政府监督更强、地方政府执法力度更强时更显著。同时相较于股权集中度较高、利益冲突较大的企业,该作用对于股权集中度较低、利益冲突较小的企业更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新《环保法》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并不是进一步加大了企业整体研发投入,而是通过调整企业内部研发资源的配置,将其他项目的研发资源转移到绿色创新,从而导致了企业绿色创新的增加。此外,本文还发现有为政府通过颁布实施新《环保法》,可以显著改善企业的综合环境表现,并提高企业的长期价值。表现为随着新《环保法》实施,相较于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企业的ESG评级、污染物达标概率以及长期业绩显著提高。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首先,政府作为我国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有为政府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如何将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结合,以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在有为政府与环境治理领域,现有研究也主要是从地区环境治理出发,讨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动机;对于有为政府与企业微观绿色行为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从有为政府的角度出发,借助新《环保法》实施的研究场景,探究其对于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不仅从微观企业行为层面补充了有为政府的相关文献;也从新结构经济学的角度审视环境治理,进一步丰富了有为政府与环境治理领域的相关文献。其次,在环境规制的相关研究方面,现有研究主要讨论环境规制对于企业财务行为以及财务绩效的影响;以及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等有效市场的角度出发探究了“有效市场”型环境规制对于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本文通过探讨有为政府如何弥补有效市场的失灵,提高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积极性,可以有效完善环境规制相关理论。最后,在企业环境治理行为的相关研究方面,本文通过探讨新《环保法》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保支出以及绿色创新的影响,有效补充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环保支出以及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本文研究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新《环保法》作为我国近年出台的综合法律法规,是有为政府在环境方面的具体表现,本文对于新《环保法》与我国企业环境行为影响效应和作用机理的全方位探究,有助于充分研判新《环保法》实施效应,并为政策制定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立法和执法提供来自微观企业的经验证据。另一方面,本文关于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中多方博弈行为对于有为政府作用的影响研究,也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性,对后续中央政府制定环境政策以及加强监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