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拉兹的法律权威观

论拉兹的法律权威观

赵文睿

论拉兹的法律权威观

赵文睿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拉兹分析法律时所持的“规范性”立场不仅使得在方法论上体现为一种“对理论史的篡夺”,与一种追求善理论的“伦理学实证主义”相关,还在内容上与另一宏观哲学史脉络——理性主义相互勾连。深入探寻,会发现拉兹的理论渊源除了在法哲学领域所吸收的凯尔森的脉络之外,顺理成章地流入更大的哲学史传统——规范的“目的论”指引,以及客观“逻各斯”下降为主观法则的过程。具体到其法律理论本身来看,其道德哲学转向是必然的,根植于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范的本体论分析与至善论自由主义立场。关于前者,拉兹点亮了某种隐藏在凯尔森理论之中的康德面向,为其理由论分析打下基础。并且在对法律本体的描述方法上,明确抛弃哈特的中立性外在观察与描述,否认相关术语的非价值性。 但是,只要其承认“排他性法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就无法摆脱由哈特的理论渊源所带来的社会实践作为事实基底,这导致其表面上的理论割裂。更加无法摆脱的,是无法改变的理论现实主义视角上的“描述”,即使是用“非中立”视角来分析法律规范,其采用的仍是现实主义的描述性理论。而深入到其理论内部,拉兹的“非中立性”前见主导了其整个法律权威理论,夹杂着对“权威与自治”现实张力的无视,并试图通过一种理性拟制来完成紧张的消解。在消解二者张力的努力中,“同意”与“尊重”作为拉兹合法权威的非核心面向,在另一种“普通”层面上为权威提供合法性,但无法提供核心合法性,也就是拉兹在早期提出的惊世骇俗的观点: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任何义务。从启蒙之后的观点来说,这是一种“义务观”的变迁与觉醒,但从拉兹本身,其试图为理性再次提供上升指引,义务,也即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是,拟制的服务性权威观,也即合法权威命题。 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一流派而言,这种规范性脉络导致了法律与道德混淆在同一个理由论面向中,对应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自我覆灭”。这种覆灭归于到道德哲学的汪洋大海之中,一定是其鼻祖奥斯丁不愿意看到的。拉兹意识到了“事实权威”相对于“合法权威”的重要性,但可惜的是,通过对二者的地位倒置,完全忽略了事实权威,以及纯粹“权力”在法律分析的真实作用。通过对“权威”和“权力”概念的重新分析界定,使其褪去修饰性而名词化,发现了一个权力分析的新大陆,这个新大陆虽已有人涉足,但对于分析实证法学来说,是发展的正途。包括从方法论上回归到概念分析与经验分析并重,内容上结合法社会理论,最重要的是,坚持价值中立与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

法律权威观/非中立性/义务观/拉兹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张德淼/谢华扬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