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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域下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研究

刘艳萍

宪法视域下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研究

刘艳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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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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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并造成一定后果时,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强制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制度,本质而言是一项国家公权力强制干预家庭教育的制度。因而,有必要从宪法视角探讨国家享有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的宪法依据、行使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的宪法要求,以及现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要求,应当如何完善等问题。 首先,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与宪法有着紧密联系,国家享有的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具有宪法依据,其具体行使也应当遵守宪法要求。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家庭条款、基本权利条款、国家教育目标条款为国家享有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国家行使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亦应符合宪法要求,既要实现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配置,又要在具体行使时保持一定克制,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尊严”、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履行补充性家庭教育责任,还要符合宪法对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保护之要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 其次,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既有制度的规范与实践未充分满足宪法之要求。现行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在适用情形、实施方式和内容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宪法视域来看,表现为未合理清晰地配置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未严守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的宪法界限,未充分实现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利保障目的,使得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行使要么过度干预家庭教育,要么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 最后,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完善,需要厘清其中的权力运行逻辑,以国家行使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权力的宪法要求为指引。第一,要坚持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规范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中的权力运行,细化决定权分配、明确实施权来源、激活监督权;第二,要以比例原则为标准,严控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中的权力界限,明确适用情形、增设决定前家庭教育调查报告程序,完善实施方式与内容;第三,要致力于实现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权利保障目的,增强其实施效果,规定怠于参加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效果评估机制和跟踪机制。

关键词

强制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制度/权利保障/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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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王广辉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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