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出现和不断革新,在人工智能参与下的社会实践中带来了主体责任缺位的问题,如今已经成为法学者不能避免的话题,关于人工智参与下主体责任缺位的看法出现了分歧,一方面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应该赋予其主体资格,使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则认为人工智能是辅助人类生活的工具,只是一个具有工具属性的客体,其责任应该由人来承担。该争议的核心在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具备自由意志,在脱离人人为干预能否自由行动。如果是人工智能可以是一般主体,人工智能便有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如果是客体,那么责任缺位的问题如何解决成为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借用黑格尔主体哲学思想分析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原因在于黑格尔哲学思想体系吸收了其众多古典思想家,其辩证法思想是人所独有,人之所以是主体在于其思想,机器的自主学习能力和人的思想有共性和也有个性,找出个性否定人工智能的一般主体。 本文开头先从黑格尔主体哲学遗产的挖掘开始,分析了黑格尔三大主体思想:第一是实体即主体论,第二是自由的层次论,第三是正当的形式论。然后以黑格尔主体哲学这样一个基本思想框架为基础重新审视了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与非主体性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区分两种智能,首先是区分智能与非智能,然后在智能领域再区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然后基于这两层区分,我们运用黑格尔的主体哲学思想,重新审视了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得出了否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这样一个主张。人工智能由于在黑格尔哲学视角下,人工智能虽不具有一般主体性。那么我们接下来问题就是人工智能他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基于前面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的区分,我们进一步分析了强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与弱人工智能法律属性,并就得出一个总体结论:人工智能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它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客体,而且它只是一种工具。 基于这样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论,检索了目前出现的人工智能辅助下所带来的法律主体缺位的现实矛盾以及学者们在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争议,并且针对此找到解决以上问题的路径,后文从三个角度探讨了人工智能的未来法律规制问题:人工智能参与下的刑事主体规则如何构建、人工智能参与下的民事法律主体规则如何构建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规则如何构建。分析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对出现的争议焦点能否直接适用,同时,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下,对未来的立法中针对现有的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