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来看,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法庭在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方面亦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进而凸显出一种“通过司法的基层治理”模式。既往关于人民法庭的研究多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以及“基层司法情境”两个视角切入,前者从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视角去探讨“送法下乡”或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后者则着眼于揭示基层社会特质形塑的基层司法策略或“治理”“司法”双轨制运作模式。然而,这双重解读视角可能无法全然解释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繁荣图景”。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向、党和国家基层工作大局以及社会民众司法需求变化的社会治理新形势,对人民法庭提出诸多新要求、新期待;与此相对应,人民法庭不仅通过履行审判职能这一常规模式,而且通过参与到更大的社会治理体系、履行延伸的社会职能这一非常规模式来积极回应社会治理新需求。那么如何审视上述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呢?这就需要秉持一种“国家治理转型”视角以及“国家治理、基层治理整体本位”研究范式,来重新审视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以及人民法庭制度的未来。 基于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而非司法的局部视野可以发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是人民法庭的政法传统与职能使命。只不过,在社会治理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越来越趋向于参与到更大的社会治理体系中,进而搭建网格化的司法服务体系、推动诉源治理工作以及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法院系统内部的治理任务传递、外部党政系统的治理压力传导这一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动力机制,以及人民法庭赋能基层治理、基层治理单位赋能司法治理的双向赋能机制,都呈现了国家治理或基层治理整体性视野下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单位联动的社会治理效能。当然,这一理论视野,不仅仅是揭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重要作用,亦是审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现实困境、提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建议的理论资源。从人民法庭制度的未来来看,其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有关审判的制度设计,而毋宁是关涉基层治理的整体性制度安排,具体可以从“强基”导向、城乡二元司法结构以及数字时代的人民法庭制度来思考。 本文以调研地法庭以及全国其他部分法庭为经验样本,以“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在国家治理、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为研究对象,在揭示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新形势形塑人民法庭新定位的基础上,呈现了人民法庭通过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延伸的社会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进而阐明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动力机制、实际效能及其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主张基于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而非法院个体本位的局部视野来审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进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思考人民法庭制度的未来图景。 第一章从历史的维度研究人民法庭制度,从人民法庭的诞生和发展变迁历程来呈现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延续。从人民法庭制度的诞生过程来看,其实现了由“作为临时性专政机构的人民法庭”向“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的转变。而在“革命时期”、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法治化转型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各个阶段,伴随着国家治理重心经由了巩固新生政权、拨乱反正以及维稳综治、社会治理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过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亦呈现出革命工具、维稳综治、服务国家治理、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变迁历程。当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两大传统,亦构成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的“不变”内核。就“为大局服务”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区域以及地方法院和基层法庭服务的“大局”往往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就“为人民司法”而言,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彰显了为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传统司法理念,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便民举措再创新、司法服务再优化、司法效果再提升都为司法为民添附了新时代元素,进而丰富了为人民司法的内涵。 第二章则基于人民法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一延续的功能定位,指出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新形势对人民法庭的新期待与新要求,即社会治理新形势形塑人民法庭的新定位。那么,转型时期社会治理呈现出何种新形势,又将如何形塑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呢?具体来看,“新形势”表现为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向的新背景、党和国家基层工作大局的新变化以及社会民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其中,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向,凸显了转型时期人民法庭地位的“重要性”;而“大局”的新变化以及民众的司法新需求则意味着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的“变化性”。与此相对应,人民法庭不仅仅通过履行司法职能来回应社会治理的新需求,而且通过融入更大的社会治理体系、履行延伸的社会职能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第三章和第四章揭示了人民法庭通过履行审判职能、延伸的社会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机制。基于履行审判职能这一基础职能回应社会治理需求,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规模式。人民法庭履行审判职能不仅是司法行为,更是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治理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通过送法下乡回应法治化需求、妥善审理案件回应服务大局需求、优化司法服务回应司法为民需求。只不过,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常规模式亦存在一定的限度,具体彰显于回应法治化需求维度、矛盾纠纷化解维度以及回应民众司法需求的维度。而人民法庭通过参与更大的社会治理体系、履行延伸的社会职能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则是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非常规模式。在非常规模式中,人民法庭通过搭建网格化的司法服务体系,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的诉源治理工作、基层合规性审查工作以及党委政府的其他中心工作。参与更大的社会治理体系、履行延伸的社会职能,凸显了人民法庭的多重角色:司法为民的主动践行者、诉源治理的能动参与者、依法治理的积极推动者、中心工作的重要服务者。 第五章基于人民法庭在“条块关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分析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机制。“条块”关系,既是认识人民法院与上级法院、同级地方党委政治互动的分析理路,又为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形塑了双重动力机制:法院系统内部的治理任务传递以及外部党政系统的治理压力传导。法院系统内部的治理任务传递具体包括法院系统吸收外部党政系统任务、上下级法院间的任务传递、考核管理机制三个环节;而外部党政系统主要基于党领导司法机制、中心工作机制以及功能性依附关系、人格化互动关系以及附带性经济激励等非制度性机制推动人民法庭参与到社会治理事务中。 第六章则尝试分析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及作用机理。就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来看,基层司法不仅通过策略化或工具化运作司法裁判权优势、契合基层矛盾纠纷特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阶段和萌芽状态构建平安基层新秩序,而且扮演治理性角色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最为关键的是,基层司法治理有助于构建极具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秩序和基层场域的“法治社会”形态。如果说矛盾纠纷化解和服务基层治理分别彰显的是基层司法治理的初阶、进阶目标的话,那么构建基层法治社会则属于高阶目标。网格化的司法服务体系、网格化的基层综合治理体系以及法治赋能基层治理这三个要素呈现了人民法庭赋能基层治理的作用机理;而案件背后的社会结构、诉讼前端化解机制、延展司法治理“朋友圈”这三个要素则构成基层治理单位赋能司法治理的基础。 第七章立足于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而非司法治理的局部性视野,反思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并尝试提出优化路径。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单位的广泛互动、人民法庭在国家治理或基层治理中的功能定位,使得我们需要切换研究人民法庭的理论视野:由法院个体本位转向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本位。从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来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往往存在角色定位有待进一步厘清、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单位的联动机制不畅等现实困境。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亦需要从三个维度探索相应的优化路径:其一,基于基层治理整体本位视野审视人民法庭的制度属性及职能定位,使得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其二,不仅注重人民法庭自身司法能力的提升,亦注重提升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单位的互动能力;其三,超脱出人格化、非制度化的“府庭联动”机制,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府庭联动”机制。 余论部分基于国家治理、基层治理的整体性视野探讨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人民法庭的制度定位以及人民法庭制度的未来这一问题。从基层治理整体本位而非法院个体本位视野来看,人民法庭不仅仅是一种有关审判的制度设计,而毋宁是关涉基层治理的整体性制度安排。而对于人民法庭制度未来的思考,主要从“强基”导向、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数字时代三个维度展开:在“强基”导向下,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体系、司法能力以及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能力不断完善或提升,不断为基层司法治理赋能增效,进而形塑了“强基”导向理念下的人民法庭制度;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亦影响着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庭制度的调适,具体表现为城市地区与乡村地区人民法庭并存的样态,进而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中的人民法庭制度形态;数字时代的“云府庭联动”则赋予了“大司法观”“大治理观”新的数字内涵,为人民法庭制度的未来增添了数字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