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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研究

林启帆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研究

林启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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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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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络社会扩大,网络活动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在网络空间中的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也层出不穷。实践中,民法和行政法的规制手段难以和当前网络暴力的严重危害性相适配,网络暴力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网络侮辱、诽谤网络暴力的基础上增列了人肉搜索型网络暴力和网络平台和网络水军为主体的网络暴力行为三种网络暴力行为类型。该文件具体思路是侮辱、诽谤罪规制侮辱诽谤类语言暴力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行为、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网络平台和水军为主体的网络暴力行为。然而,司法实践中运用以上三个罪名规制相应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时存在以下困境:第一是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中对涉公权和私权案件入罪门槛的尺度不一,涉及公权力的案件规制缺位,对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过度介入,还存在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分别存在过于依赖数量标准和认定模糊的问题;第二是对恶性人肉搜索行为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范围认定存在争议,恶性人肉搜索行为不符合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以及罪名竞合情况下定罪存在争议的困境;第三是对网络暴力中平台不作为和网络水军刑事责任难以认定的困境。因此,本文从对实务案例的角度归纳整理刑法规制网络暴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分析上述三类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的产生原因,并运用改善司法裁判思路和完善司法解释两种方有针对性对每一类网络暴力的行为的刑法规制困境提出可行方案。因此本文的结构安排分为三章。 第一章阐述“网络暴力”的概念、行为类型划分,明确网络暴力的类型分为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恶性人肉搜索行为以及平台不作为和网络水军行为三大类别,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归纳刑法规制网络暴力的困境。第一、在侮辱诽谤案件中,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中,在涉及公权力的案件中,刑法有过度介入的现象;针对私人权益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中,刑法规制力度不足的缺位现象。第二、恶性人肉搜索行为中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犯罪对象不明,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要件以及罪名竞合情况下罪名认定不明。第三,平台和水军为主体的网络暴力中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被搁置以及网络平台和网络水军的责任认定不明的困境。 第二章将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困境的产生原因。第一,阐述言论自由以及名誉权保护的冲突导致的刑法过度介入涉公权益案例以及司法裁判偏重于客观方面导致导致刑法规制缺位的现象,并说明由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存在理论争议和缺乏法律依据是导致网络诽谤过于依赖数量标准以及网络侮辱认定标准不一的原因。第二,分析得出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这一犯罪对象范围不明、行为要件局限于“非法获取提供”罪名竞合情况对主观“故意”含义理解不一致是恶性人肉搜索入罪存在争议和罪名认定不明的困境的原因。第三,阐明以平台和水军为主体的网络暴力中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置行政行为要件“责令改正”含义不明以及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缺乏明确和系统性导致网络水军的责任认定缺乏依据导致罪名难以适用以及主体责任认定不明的困境。 第三章中,针对以上三类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和产生原因,从实务角度分析通过改进司法裁判思路和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的两种具体方法。首先通过比例原则裁判侮辱、诽谤行为中涉及公权的案件中刑法过度介入的问题以及司法裁判时参考“真实恶意原则”,将主观要素考察和客观相结合解决涉及私益的案件刑法规制缺位的问题。其次通过目的解释、限缩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扩张解释等解释理由出发分别解决三类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困境,为我国严密、细化刑事法网,平衡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期望能够从源头上治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实际有效的思考路径。

关键词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司法裁判思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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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齐文远/郭川阳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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