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缓解了刑事诉讼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但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实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现象。而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直接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规定也相对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被追诉人反悔缺乏法律依据、反悔后司法机关应对不一、自愿性审查机制不完善等。这不仅无益于被追诉人诉讼权益的保障,也有悖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削弱了该制度的实施效能。因此,有必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进行全面研究,以期构建系统完备的被追诉人反悔机制。 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和被追诉人反悔的基本内涵出发,根据不同标准对被追诉人反悔的表现形式予以分类,并论证被追诉人反悔的正当性。针对被追诉人反悔现象,总结出当前被追诉人反悔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被追诉人反悔的法律依据缺乏、反悔可能引发司法不公、自愿性审查机制不健全、被追诉人反悔权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为完善被追诉人反悔机制指明方向。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大陆法系的认罪协商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机制的考察,在汲取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机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从反悔权法律依据、被追诉人反悔后相关问题的司法应对、自愿性审查机制和被追诉人反悔权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机制。在反悔权法律依据方面,应明确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制定反悔权的具体行使细则;在被追诉人反悔后相关问题的司法应对方面,应确立不得加重处罚原则,规范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区别对待反悔前的认罪证据;在自愿性审查机制方面,应建立明确的自愿性审查标准,加强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实质审查;在被追诉人反悔权配套机制方面,应完善办案机关的权利告知机制,建立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