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存款财产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认定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对是否构罪以及罪名的确定均有影响。目前,存款占有的认定标准与路径存在较大争议,远未形成共识,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困境,因此对其进行一定的理论研究存在必要性与正当性。 分析现有存款占有相关的司法案例、法律规定及发表论文,发现由于对存款占有对象的表述不明确以及对占有的立场理解不一致,使涉存款占有财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呈现混乱趋势。基于此文章将在明确“存款”与“占有”两个要素内涵的前提下,进一步尝试构建具体统一的存款占有认定路径。论文使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以及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利用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作为论证资料,并采用递进式的研究思路对其进行组织论证。 存款由于其资金加上一定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两部分对其全面评价较为适当。将存款占有的内涵进一步细化为对存款现金占有与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另外,基于文章所主张的缓和的规范性占有,占有事实性要素的必要条件地位应当坚守,同时,占有概念的规范性本质也应当提倡。在具有支配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规范性要素对其进行检视,而后再考察主观精神要素,通过阶层判断的递进式结构判断占有的归属。综上,将两个要素的研究成果进行整合,以缓和的规范性占有立场对存款占有中存款现金与存款债权进行分别论证。得出银行占有存款指向的现金,且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归属于存款人的认定结论。通过以存款是否相应减少来判断最终以二者中哪一个占有对象为准进行具体罪名认定。在二者存在竞合时,以数罪并罚路径对罪名进行最终处理。从而构建一个明晰的存款占有的认定标准,以期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也为涉存款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更为准确的分析工具,实现定罪处罚的统一性,更好地对社会及公民财产权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