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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李子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李子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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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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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消费积极性高涨,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人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通道越来越快速便捷。在信息流动中,大量非法获取、披露、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层出不穷,依托信息技术,这类犯罪隐蔽性强、个人信息数量多且杂、案件多发不易察觉。即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发生,公民也未必会知晓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这给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了不少难度。自2009年刑法中首次增设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罪刑条款,其后大量前置法与刑事法规相继出台,可见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是刑法先行。在缺乏民事规范的情况下,动用刑事手段制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立法价值值得肯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因而刑法规范必须与前置法之间形成联动效应。但是民法学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众说纷纭,尚未形成权威性的主张;而刑法上关于本罪的法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级分类标准等都存有不同的解读,这无疑给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互动衔接增加了难度。学术可以有争鸣,但是司法实务标准必须统一,刑法并不创造新的秩序,只是确认现有的秩序,如何实现刑法与前置法之间的协调统一,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难点,因而有必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深入司法适用研究。 本文在总结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信息进行整理,除引言外一共包括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研究。总结得出案件分布地区广,行为模式较为固定,公民个人信息种类较多,多为自然人犯罪,情节严重标准以数量与数额为主,刑罚轻缓化等六个方面的特点,并基于案例提炼出了“公民个人信息”与“情节严重”两个方面的具体问题;第二个部分就案例中存有争议的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具体分析,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可识别性、真实性、有效性、身份信息与活动信息,基于此笔者认为实名制的手机APP账号信息与单独手机号码、电话卡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通讯群组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而是个人信息的载体,经加工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仍取决于上述几个特征的把握。第三个部分是对本罪情节严重的司法适用分析,情节严重是包含主观方面在内的整体性评价要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采取的是混合的司法认定规则。笔者将本罪情节严重要素划分为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与他人犯罪有关的因素和行为人因素等四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各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不合理之处。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以及情节严重两个方面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不一致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促进司法适用的公平合理,实现权益保护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情节严重/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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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丁友勤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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