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以积极刑法观的视角去参与社会治理,那带来的结果就是刑网密布,待罪之身何其多。虽然改变以往的重罪重刑立法态度向轻罪轻刑转变,却因为我国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使得大量轻罪案犯人存在“轻罪不轻”的尴尬现象,因为这样的尴尬现象表示了与主流刑法观不相符。现有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罪责自负、以及刑罚的正当刑等。而现有的轻罪前科报告义务并依据以上几大基本原则。对轻罪前科报告义务进行改造已势在必行。 所谓轻罪,应当以宣告刑为判断标准,部分特殊轻罪不得适用前科消灭。复权是前科消灭的必经程序,复权之后,封存轻罪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进入前科消灭阶段后,犯罪记录被彻底封存,除非基于刑事案件的需要,犯罪记录任何查询,轻罪案件犯罪人恢复其原有的法律地位,相关前科信息禁止他人传播。前科的消灭方式为法定、裁定两种模式。因此,建立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是应对让前科者复归社会,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本文分为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何为轻罪进行区分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进行辨析,便于对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解定位,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公正的要义,凸显构建轻罪案件前科制度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介绍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因为域外对于轻罪的认定与我国有所区别,因此在介绍的域外前科消灭制度的问题希望对我国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有所益处,尤其是域外对犯罪记录查询模式过于放开,对犯罪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可以引以为鉴。 第三部分则是讲述在轻罪化立法的背景下,现有我国前款规定存在的问题,如规定适用欠缺差异性、覆盖欠缺合理性以及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等问题,现有的法律无法应对社会治理难题。 第四部分在着重强调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我国刑法受传统刑法观点的影响,刑罚中过度强调报应刑观点,反应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就是只有前科规定,没有前科消灭,前科是否要消灭仍需要进行讨论,但是对于轻罪案件的前科消灭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需要立即进行法律规制。在一部分就是阐述轻罪案件前科消灭的益处。 第五部分就是详细陈述轻罪案件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路径。结合域外的轻罪消灭制度治理的经验和我国本土的实际,首先从理念上树立恢复性司法,让被害人有参与权,尊重被害人和犯罪人,在轻罪案件中凸显个人本位,祛除犯罪标签化,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其次,在法律上规定轻罪案件前科消灭的具体程序,法定消灭、先期消灭和裁定消灭。最后对犯罪记录的采取附条件查询,合理管控查询途径,避免犯罪记录查询泛滥化,不利于轻罪犯罪人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