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等多项专利指标持续增长,已跃居世界第一。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激增反映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却又带来了专利数量与专利质量不匹配的新矛盾。各类脱离真实发明创造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从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立法规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至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范围一直在扩充,分析其外延变化可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不以真实的创造发明为基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成因主要有政府资助专利政策、企业的专利组合战略、实用新型审查制度的固有缺陷。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节约有限的专利审查资源、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打破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构成滥用专利申请权的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还会产生大量的低质量专利,形成“专利丛林”和专利的碎片化,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 从立法现状来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第二十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制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引和上位法的依据,《专利代理条例》、《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共同构成了规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体系。近年来,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存在误伤正常专利的现象。“清零式”的打击对企业的专利布局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该制度的运行还存在着一系列漏洞,如部分发明人作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获益者未能得到有效追责等。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安排。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中,信息披露义务的设立和不当行为抗辩的行使使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事实上不可执行;美国高企的专利官费也提高了滥用专利申请权的成本。美国专利法中还规定了发明人宣誓和声明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发明人将被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日本扩大公众意见在专利审查中的适用范围、韩国将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实质审查的做法都有助于专利审查的“提质增效”。 完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法律规制,从专利申请的层面上,可以增设发明人责任条款,完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从专利审查的层面上,可以优化公众意见在专利审查中的适用规则。从专利费用制度的层面上,可以调整专利维持费梯度,降低专利费用减缴的比例,削弱引起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经济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