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裁判中,立法目的条款扮演着说理依据和裁判依据的双重角色。然而,由于对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上的理论关照有所不足,司法实践中立法目的条款被援引的同时暴露出滥用错用、形式化模板化等诸多问题。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统称《民法典》)第1条的适用现状为研究视角,在考察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基础上,将《民法典》第1条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类型化,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建议,规范《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增益司法实践。 本文首先对立法目的内涵,立法目的条款的内涵及其规范定位,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进行概述,在这过程中论证了我国《民法典》设置立法目的条款的必要性,同时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其次,本文通过样本选取、样本筛选以及样本库的建立,在分析一定数量的裁判文书基础上发现、归纳了我国《民法典》第1条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其一,作为裁判依据时未能妥善处理与具体规则、基本原则的适用关系,且存在单独援引《民法典》第1条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其二,作为说理依据时存在不加区分的处理非法利益案件、目的解释下的多重解读以及裁判说理功能泛化的问题;其三,在援引方式上缺乏基本分析且在援引效果上并未增强说理。复次,本文认为,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包括以下四方面:第一,立法目的条款的定位不清晰,导致其适用准则缺失;第二,利益衡量缺少方法规制,适用中难以克服恣意;第三,立法目的的客观性不足,解释结论并不唯一;第四,法官裁判说理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对法律适用说理的不重视以及法律修辞能力的不足。最后本文以理论指导实践,回归司法适用,从裁判依据、说理依据、援引方式三方面提出我国《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建议,以期增益司法实践,具体为:其一,明确立法目的条款的适用准则,准则之一为不应优先于具体规则与基本原则适用,准则之二为漏洞填补时不可直接援引作为裁判依据,准则之三为裁判修正时要提出“更强理由”;其二,从适用的前提、实质正义要求、客观效果要求、程序要求四方面构建裁判中利益衡量的标准;其三,作为解释目标引导具体规则的解释方向;其四,注意对找法过程的说理、法律解释的说理以及联结过程的说理,从而完善法律适用说理;其五,遵从必要性原则、恰当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提升法官法律修辞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