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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王静

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王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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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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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诉令这一概念由来已久,在普通法系国家有了相当长的历史积淀,是众多国家涉外民事诉讼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禁诉令最初是用来解决英国国内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协调手段,后被各国扩大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和“挑选法院”问题。过去,我国在面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较为被动,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我国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拒绝协助送达禁诉令、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外国禁诉令予以反制等。这些被动的反应对我国当事人在正常行使民事诉讼权利,保障民事实体权利方面造成了极大阻碍。近几年,我国法院为保护本国当事人诉讼利益,在我国立法并不存在专门的禁诉令制度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24年《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禁止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有关争议事项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禁令”的裁定,鉴于其类似于国外的禁诉令制度,我国一些学者将两种制度完全等同,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同时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国未来应当构建属于我国的禁诉令制度。据此,本文的研究无疑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签发禁诉令存在的不足,试图为构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下的禁诉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章着重对禁诉令的含义、特征及其起源与发展进行介绍。将“禁令”与“禁诉令”的概念厘清,指出禁诉令实质上是禁令中的一种。依据禁诉令颁发目的的不同,概括了攻击性禁令、防御性禁令和反禁诉令三类禁诉令的内涵,以及禁诉令制度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分析总结了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依据行为保全制度以达到实现禁诉令效果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法院及当事人从被动应对外国禁诉令到主动适用的转变,继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行为保全制度无法完全替代禁诉令制度、签发时审查条件不统一、程序上的缺失导致双方当事人程序利益失衡等问题。 第三章主要介绍各国禁诉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包括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对域外国家关于禁诉令制度进行研究后,为构建我国禁诉令制度带来一些借鉴与参考。 第四章提出从我国国情出发而应当考虑引入和构建我国的禁诉令制度。需考虑禁诉令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而提出构建禁诉令的具体建议,包括出台相关立法为签发禁诉令提供正当性法律依据,签发禁诉令时需要注意国际礼让原则与对等原则的运用。同时,鉴于禁诉令在为申请人提供救济的同时,也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形成强制性限制,故我国应当明确签发禁诉令制度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对禁诉令的签发主体、救济途径等均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

涉外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禁诉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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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袁泉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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