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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最低刑龄条款困境分析及解释建构

李孜

刑法修正案(十一)最低刑龄条款困境分析及解释建构

李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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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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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且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对高发。有鉴于此,我国于2020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该立法举措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过分强调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罪犯自身意志自由,也即刑事责任年龄上的规范建构,而忽略了社群关系链条的影响。由此致使归罪时过度归因于未成年人个人,而导致实质上存在归责不公。在一系列颇具争议的案件背后,就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降低最低刑龄的现象,学界并非不存争辩。而在持支持与反对观点的论说之下,实际蕴含着同等自由意志假设下的理性主义立场与强调社会实证研究的社群主义立场之争。由于前一种观点和立场于理论根源上存在局限性,最低刑龄条款不应忽视社群主义的影响,应当将社群主义的考量结合起来,最终使得最低刑龄条款实现自由意志与社群主义的平衡。并在两者基础上建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制度体系,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方式,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细化和建构。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在阐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转变,以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转变的基础上,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发的趋势以及相关案例为出发点,引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所产生的争议——支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维持原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两种观点的博弈。支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方认为,随着社会发展,此年龄段的涉案未成年人拥有部分自由意志,其对自己的部分行为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而维持原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方,则从涉案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出发,分析文中案例涉及的三名未成年人家庭关怀、社会监管以及受教育程度,提出三名涉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源是社会多方因素的相互影响,认为其行为打上了社会的烙印,因而指明应当从社会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部分在承接第一部分争议探讨的基础上,透过论争双方观点的背后,探究最低刑龄条款的理论根基、明确最低刑龄条款不可忽视的社群主义视角,并指明最低刑龄条款理论根基应当实现二者的平衡。首先,探析最低刑龄条款背后的理论依据。阐释了调低派要求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即未成年人具有部分自由意志与理性能力。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进行理性立法建构,将该年龄段涉案未成年人同等判定为自愿违背善恶原则而去实施犯罪行为,继而以此追究其刑责。随后,指明理性主义过分高估了理性的能力,忽视了低龄未成年人的差异性。其次,以刑事实证学派的研究方法,指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背后的社群因果关系链条,强调社群维度修正的必要性。随后在此基础上,阐明完全依赖社群维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明确社群维度修正的辅助性定位。最后,在前两部分讨论的基础上,指明最低刑龄条款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两种理论之间形成平衡。 第三部分以前两部分的讨论为基础,回归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本身,指明基于自由意志的假设下,最低刑龄条款缺乏社群维度考量的缺漏。首先,指明将影响该条款与社群间的互动,表明单纯坚持同等理性能力对最低刑龄条款进行构建,将忽视自由意志形成过程中社群关系对其影响,也不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次,最低刑龄条款适用上存在刑责泛化的风险,具有损害刑法的公正性与谦抑性之可能。最后,最低刑龄条款与涉及预防此年龄段涉案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指明预防坚持社群考量,而最低刑龄条款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忽视了社群影响,未能彰显社会综合治理的理念。 第四部分提出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司法适用时进行解释,以此尝试应对最低刑龄条款所存在的不足,降低未成年人被不当归责的可能。其一,是指明刑责标准的司法适用应当在整体上坚持自由解释主义,赋予裁判者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并引导裁判者“量体裁衣”,就此年龄段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的社群环境作为个案判断依据;其二是在坚持司法解释原则与理念的基础上细化条款的模糊内容,使其纳入社群维度考量并做到“因人制宜”。其三是加强最低刑龄条款与预防的衔接,从相关预防法律法规中寻求完善最低刑龄条款的路径。

关键词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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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梁西圣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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