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与传统侦查手段相比,大数据侦查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将侦查的区域由现实空间转移至网络虚拟空间,呈现出侦查行为前置、侦查秘密化加深等特点,能够在公民难以发觉的情况下,挖掘其私密性信息,造成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更大、程度更深。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用了统一纳入的模式对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其对于国家机关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授权大于规制,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未包含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不受限制的大数据侦查手段就会容易突破权力行使的物理边界,可能会对个人信息造成严重侵害。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侦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梳理相关问题,明确产生原因并探索后续的改善路径。文章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大数据侦查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概述、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现状考察、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路径。 第一部分,大数据侦查及个人信息基本理论概述。首先,对大数据侦查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大数据侦查与传统侦查的对比,明确大数据侦查这一新型侦查手段的定位,并梳理大数据侦查的特点。其次,明确刑事司法领域的个人信息的内涵,分析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并将其与隐私权相区别。最后,强调在大数据侦查中进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意义,分析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权利面临的潜在风险,进一步阐述大数据侦查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现状考察。其主要从制度设计情况以及具体实践情况两个角度出发。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利的处理采用统一纳入的模式,而《刑事诉讼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原则的规定缺乏回应,二者衔接不畅;在具体实践中,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大数据侦查采集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并对我国目前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进行了介绍,为后续的问题分析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具体从规范上的权利免除以及实践中的权力扩张等层面进行分析,揭示了我国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缺失、技术发展带来的侦查权扩张侵占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以及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与危害结果增强等问题。 第四部分,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指出导致我国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阙如的不同层次的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价值取向以及职权主义本位倾向推动的侦查权扩张;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中大数据侦查的地位不明、个人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尚未确立;直接原因在于实践操作细则粗疏,无法起到规制效果。 第五部分,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强化路径。主要从大数据侦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平衡的价值关系出发,提出应当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架构下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平衡侦查权力与个人信息权利,完善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构建个人信息分级分类制度以及建立监督和救济措施,从而实现对大数据侦查的中个人信息权利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