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监察制度迎来了重大改革,在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本根据,使得监察证据与刑诉证据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如何衔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显得尤为重要。《监察法》第33条规定了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刑诉证据使用,明确了两者的必然联系,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监察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具备直接进入刑诉活动中的资格,但仍需对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该条规定较为模糊,对于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难题,比如言词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诉证据使用,但是对于如何审查其合法性,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两法衔接的理论基础、收集整理两法证据衔接案例、分析监察证据和刑诉证据的衔接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完善衔接机制。从多个维度展开分析两法关于证据衔接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在实际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机制。 第一部分,是关于监察证据与刑诉证据衔接的关联性以及理论基础,论证了两法关于证据衔接的必要性。完善两法证据衔接既是出于加大打击贪污腐败力度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监察改革的必然之路。通过比较两法证据制度上的差异性来诠释调查权和侦查权价值冲突背后潜在的衔接意义,不仅如此,监察机关须严格遵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取证。通过探讨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对注意性规范进一步解读,梳理司法工作人员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进一步明确该条款的适用规定。 第二、三部分,是整理相关证据实证研究。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分析“被调查人陈述”衔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结合理论知识,探讨其原因。引出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例如监察人员出庭率较低、监察证据收集过程存在高度封闭性、非法证据排除衔接问题等,进一步分析现状,推动两法证据衔接理论研究。 第四部分,是通过论述监察证据准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来探析《监察法》第33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深刻含义,解读相关条款,探求与刑诉证据的联系,为两法关于证据规范的有效衔接提供理论支持。本段主要从证据准入规范、证据取得规范和证据排除规范三个维度阐述两法关于证据衔接的相关理论,以期理解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最后一部分,是针对现状,提出两法关于证据衔接上的理论难题以及实践难题,包括监察证据收集封闭性强、立案前言词证据准入问题、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率低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实践难题等问题。分析其内在原因,通过明晰监察证据审查程序、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途径逐步完善我国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