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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构建研究

彭愔皓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构建研究

彭愔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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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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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向纵深发展,区域内的国际直接投资量明显增加,沿线投资争端频发,投资仲裁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如何高效而长远地解决这些投资争端,是习总书记提出的“携手奔向下一个金色十年”展望下的重要议题。然而“一带一路”现有的以国际投资仲裁为代表的,由美西方主导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高效解决沿线投资争端,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发展利益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迫在眉睫。而投资调解机制“以和为贵”的特质,对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双方修复关系、继续合作、长远发展有积极作用,也与“一带一路”倡议所体现的内在价值理念不谋而合。但现行“一带一路”区域内双边投资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多边框架体现出的调解规则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调解机制真正公正高效地解决区域内大量催生的投资争端,离不开构建一个完善的、专门的投资争端调解机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概述性内容。首先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通过明确这些基础概念,为后续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介绍国际投资调解机制的相关基础理论,包括当前国际投资调解机制的主要类型和特征,以及与其他类似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如磋商机制和争端预防机制进行概念辨析,以便更全面地理解投资争端解决语境下的调解机制。最后通过论证“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特殊性、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于“一带一路”的适用上的局限性以及调解解决区域内投资争端的优势,从而得出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必要性,为后续机制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支撑 第二部分梳理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可利用的主要调解规则,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投资协定以及多边条约中的调解规则,分析当前调解机制在“一带一路”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提炼总结,得出当前“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即仍面临着调解规则模糊甚至缺失、调解员资质问题、调解协议执行困难等困境。进而回答在已经存在相关调解规则的前提下,为什么还有必要构建一个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 第三部分论述虽然现有的“一带一路”区域内相关调解规则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创建完整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在可行性上,已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体现为调解机制与“一带一路”理念与原则不谋而合,此为价值可行性;国际先进经验提供指引,此为经验可行性;依托国际调解院的筹备,此为平台可行性。本部分旨在以可行性分析为具体的机制创新打下基础。 第四部分为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建议部分,包括构建时应坚守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制度设计以及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在具体设计部分,经过论证提出了依托国际调解院这一新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打造“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调解中心的初步设想,并就我国与沿线国家BITs的完善、调解规则的完善、调解员的选任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一带一路”倡议/投资争端解决/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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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宋云博/陈友春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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