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遏制我国发展,频繁对我国个人、组织和企业实施经济制裁以及不断对华施压。为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基本法律依据从法律高度上对上述国家实施反制裁、反遏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为我国形成具备域外效力的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夯实根基。由于我国反制裁立法相较欧盟等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应当充分分析借鉴他国的先进有效经验。司法适用作为实施机制的重要部分,完善司法适用机制对促进《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内容分为如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以《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与价值为出发点、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概览本文较之相关研究问题的创新性与不足,研究得出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第二部分为《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基础概述。通过对出台背景以及目的的探讨;对司法适用的法理基础分析辨明《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以权利保护为目的,同时兼顾法律利益平衡;最后探讨域外司法适用作为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应当辨明美国“长臂管辖”与“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区别。 第三部分为《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的现状研究。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制裁与反制裁实践以及《反外国制裁法》文本对司法适用范围进行探讨;通过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适用程序对受理管辖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由于《反外国制裁法》并未对司法判决执行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本部分留作后文重点分析。 第四部分为《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的困境。即《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原告资格不明确导致司法适用目标产生矛盾,由此引发了保障诉讼积极性与防止滥诉的平衡问题;管辖权空白导致程序正当性存疑,涉及“歧视性限制措施”认定标准的明确以及法院受理管辖反制裁追偿诉讼的问题;司法执行缺陷导致效力缺失,此部分的司法执行体现在域外执行层面,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在国际层面体现在国际条约依据不足,在国内层面则体现在我国现行“事实互惠原则”存在弊端。 第五部分为我国与欧盟反制裁追偿诉讼制度对比。《欧盟阻断条例》是现行最具代表性的反制裁法律制度,其中追索条款更是重中之重。通过分析欧盟反制裁诉讼中的追索权利人、管辖事项(包括管辖属事范围以及法院受理管辖)以及判决执行问题,分析欧盟反制裁追偿诉讼对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的可资借鉴之处。 第六部分为《反外国制裁法》司法适用的完善路径。针对前述第四、五部分提出优化建议。包括从保障诉讼积极性与防止滥诉的平衡以及法益保护目标出发界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从可预见性以及合法性出发搭建更为积极的司法管辖权体系;从促进我国主管法院作出的反制裁追偿诉讼判决被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为出发点优化跨境司法协助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