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技术更新迭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的黑灰产业链形态日渐复杂多元,仅依靠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难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满足其主观“明知”要件,但“明知”的认定在理论以及法律层面存在一定争议。即便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明知”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也仍与实践需要存在错位。为防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现口袋化适用趋势,需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认定的标准继续进行积极探索,寻找合理标准。 具体而言,本文分四部分展开有关“明知”认定的探讨: 第一部分:阐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认定的理论依据。当前法律规范并未清楚的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要件。因此本部分梳理“明知”的基础概念及法律定位后为下文的论证建立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本部分采取实证分析法,选取威科先行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总体适用情况进行统计,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变化,与有关“明知”的法律法规出台紧密相连引出主观“明知”要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的深刻影响。再从“明知”程度标准”、“明知”的行为类型”、“证明规则的适用”等角度切入对裁判文书总结梳理,引出“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前文梳理可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认定存在内涵标准多元、对象范围模糊以及证明规则适用僵化等现实困境,导致司法证明活动操作困难,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存在扩大化风险。 第四部分:尝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明知”程度方面,将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确定为“明确知道”;在“明知”对象范围界定方面,将帮信罪明知对象“犯罪”的标准限定为满足客观要件即可,并且采取概括性认识标准;最后,在“明知”的证明过程中,主张以综合认定的方式认定“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