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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王一博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王一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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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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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以人工智能算法为代表的新技术与传统经济形态相结合,提升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对市场繁荣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然而,新技术同时具有两面性。例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算法广泛应用,提高了运营效率,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但是,也给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了新的风险。算法共谋本质上是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某些企业之间为达成共谋,将共谋行为披上算法的外衣,进而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算法简化了达成共谋所需要的条件,促成了共谋结果的出现,并提升共谋行为的隐蔽性。依据算法共谋的四种类型划分,部分算法共谋可以直接适用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算法与共谋结合所产生的新问题,则给反垄断法带来了新挑战,例如合意认定、主体认定、责任分配。关于如何规制算法共谋,众多的国内外研究尽管进行了深入讨论,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旨在通过理论分析对算法共谋这一现象进行深入探索,讨论反垄断法在此领域的适用。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算法共谋的定义、行为本质以及垄断风险。这一节从算法的概念出发,探讨其在当代市场的广泛运用,随后介绍算法共谋的基本概念,研究算法共谋的不同场景,对其可能对市场造成的实际危害进行分析,进而通过现有反垄断理论研究算法共谋的本质,并研究其可能导致的垄断风险。 第二部分对算法共谋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现状进行分析,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现有反垄断规制算法共谋的困境,不同类型下的算法共谋主体难以认定,责任分配难以进行,由于算法的隐蔽性,导致对算法运用中背后的共谋合意难以发现,反垄断监管机构对于直接证据的获取也变得极为困难。 第三部分首先考察域外立法层面的规制现状,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算法共谋的案例相较国内也非常丰富,域外出现的案例值得探索和研究,总结出域外规范与案例对我国算法共谋反垄断规制的启示。 第四部分是在前文基础性阐释以及困境分析的基础上,对算法共谋反垄断规范的进路思考。首先应当重新审视反垄断法上的“协议”概念,强调制度应当对技术的发展作出回应;其次,应当扩大垄断协议的责任主体范围,新的归责框架应当囊括算法提供者;再次,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纳入反垄断法的内容之中以规制算法默示共谋;最后,在反垄断实践层面应当革新执法方式,转向事前监管,并探索企业合规制度与反垄断工作的衔接,从而在不同层面完善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关键词

算法共谋/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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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人工智能法学

导师

罗璨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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