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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溯及力研究

张阳

刑法追诉时效溯及力研究

张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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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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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刑侦技术与智能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广泛应用,大量距今年代久远的重案、要案得以侦破。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不可避免涉及到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1997年刑法相比于1979年刑法扩大了无限期追诉的范围,并且自1997刑法出台之后的历次刑法修正案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某些个罪的法定刑,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更。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与要求,此时应当适用时效规定更为宽缓的法律。从形式上看,1997刑法第12条似乎确立了追诉时效溯及力从新原则,恶化犯罪人时效利益。实际上,对追诉时效溯及力原则的把握不应当片面地从刑法第12条后半句出发,应当结合刑法第12条整体、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全部规定以及于1997年刑法生效前夕出台的时间效力解释第1条的规定综合分析。1997刑法第12条并未确立追诉时效从新原则,追诉时效溯及力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 第一部分是理论概述与国内外立法司法状况考察,主要探讨追诉时效与溯及力的基本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比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追诉时效溯及力规定及判例的发展过程,总结追诉时效溯及力的立法趋势。德国、日本、美国在追诉时效溯及力立场上均经历了从旧向从新的转变,并根据新法生效这个时间点区分了真正溯及与不真正溯及,并认为只有后者才构成事后法。相比之下,无论是学界还是相关立法及司法,我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冲突,未达成共识。 第二部分主要对追诉时效溯及力争议问题进行剖析与梳理。追诉时效溯及力变更的原因包括法律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直接调整以及通过提高个罪法定刑而对追诉时效产生的间接调整。根本争议点涉及追诉时效的部门法属性、追诉时效的事后延长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能否并和适用两部不同阶段生效的刑法条文三个问题。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正反两方面的论证。通过对从新原则、从新兼从旧原则的反向证伪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正面证成得出本文的最终结论,即追诉时效溯及力从属于刑法溯及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部分以案例分析形式总结出具体的追诉时效溯及力适用规则。包括跨法案件在时效延长规定上应当无一例外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时效“轻重”判断应当在两部刑法典内综合判断,而不能将犯罪成立与时效适用割裂开,将不同阶段生效的刑法典中不同刑法条文拆分组合加以适用;以及时效审查应当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关键词

追诉时效/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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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卢有学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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