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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商业例外问题研究

叶辰洁

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商业例外问题研究

叶辰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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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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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豁免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学界及实务界重点关注与讨论的问题之一。在各国之间经贸往来越加频繁的背景之下,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理论已经从绝对豁免转向了限制豁免立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从绝对豁免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立场,这也是对国际社会实践的回应。商业例外规则构成了限制豁免理论的核心,从此前国际社会已有实践来看,各国在适用商业例外规则时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结合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商业例外规则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还仍然存在主体界定不明确即关于外国国家的定义以及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不明晰;商业行为判断标准笼统宽泛即性质标准和目的标准在商业行为判断时所占权重并不清晰;以及商业行为与司法管辖联系的要求较模糊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均是商业例外的核心问题,这些问题若无法解决则可能会导致商业例外规则的实践效果受限。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具有可行性的经验,具体而言,在商业例外规则适用主体的问题上,英国模式将国有企业与外国国家的概念予以区分,并赋予国有企业特定情形下的豁免例外,该模式较为简单且清晰地解决了商业例外规则的主体范围问题。在商业行为的认定标准中,《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则将美国法下单一的性质标准予以改进,其融入了目的标准,并将商业行为的判断交由司法机关个案判断,该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行为性质较为模糊的情况下的判断问题。最后,在商业行为的司法管辖联系问题上,美国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对于“直接影响”的认定也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认定路径。因此结合我国国家豁免现状,吸取对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域外经验。 基于对我国商业例外规则与域外经验的分析,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及司法适用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例外规则。首先,法院在实践中应当坚持国有企业不预先设定享有主权豁免的理念,避免不恰当地将外国国家这一概念进行过分扩张。其次,在商业行为的判断上,法院可以明确坚持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判断标准。最后,在商业行为的司法管辖联系问题上,法院可以在实践中参考学习美国法院判断“直接影响”标准的思路即先判断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进而再判断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结合个案明确“直接影响”的具体内涵,由此恰当行使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关键词

国际法/国家豁免法/商业例外规则/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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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薛源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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