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抓取是数据获取的重要环节,是进行数据处理的前提,是互联网经营者 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 为,但裁判中面临“一般条款”被滥用,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 明以及权益主体多元致使利益平衡复杂的挑战。对此,从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 纷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情况和具体的裁判规则对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判定标准不 统一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规定分析在裁判数据抓取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时出现“一般条款”逃逸的问题的原因;从“公认的商业道 德”裁判规则、数据流通的特性以及多元主体的利益衡量分析裁判者难以统一数 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原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确面临各种挑战,但采用 法定权利保护模式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规制数据抓取行为亦存在较大局限 性。我国数据产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数据权利的客体和性质难以确定。采用反 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可以避免数据赋权保护的逻辑风险,更符合促 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效益原则。 对此,为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路径的优化提出具体的建议。在数据 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方面,为优化“一般条款”在司法实 践中的适用提出具体的路径;在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裁判中的具体的裁 判规则方面,从“公认的商业道德”规则、“实质性替代”标准、数据分级分类制 度建设、构建多元利益权衡机制几方面进一步明晰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 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