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加依娜·巴合提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

加依娜·巴合提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新疆大学
  • 折叠

摘要

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发展进步,但与此同时信息网络领域犯罪的猖獗也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本就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十分棘手,搭载于信息网络空间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更是在概念界定、可罚性以及可罚性标准上令人为难。网络技术发展与网络环境安全如何进行平衡,法益的保护与自由利益如何权衡值得思考。综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是值得研究的一项课题。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不管在立法、司法解释或者是学界研究中都没有统一的定义,针对其可罚性的研究也存在很多争议。从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的涵义界定入手,通过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行为特性对该行为做出较为清晰的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主要是指的是自然人或单位,在网络领域持中立态度进行的,本身不具备违法属性,但因为客观上辅助正犯完成犯罪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通过从以下几个不同角度论证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所得出的结论是部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不可以其中立属性出罪,而要纳入刑罚规制的范畴:首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有法益的实质危害性。其次网络空间中所存在的部分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超出其实行行为之危害性,趋于向主导地位转变,突破了传统的共犯从属性,从而产生刑事归责障碍。同时基于网络中立帮助的特性,其具备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另外刑法规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具备有效性且整体收益大于成本。 通过现有相关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中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认定现状进行了解,目前我国对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新罪名的方式对其进行了正犯化规制道路,司法实践中也经历了三种入罪模式的演变但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目前形成的入罪路径是迫于形势之所选,虽然是解决当下问题的方法之一,但并非最优解。本文选取折中说作为判断基准,通过客观、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进行把握。

关键词

网络犯罪/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立法模式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韩永初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新疆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