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十分常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格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形式更是彰显了人格权的重要地位。但由于部分法条本身的文字表述以及其赖以支撑的理论体系过于模糊,导致该具体法条的适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诸多争议,其中,排在首位的便是有关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归责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而言,在《民法典》设立之前,对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传统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模式。而在《民法典》设立后,虽然在第1165条中完整保留了前述法条的内容,但是在人格权编的第998条中,单独为“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设立了相应的考虑因素。这就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精神性人格权侵权责任时,出现了不同的法条适用观点,形成了有关法条及各自所依理论之间的矛盾现状,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实务结果。 本文通过检索有关学者的论文,以及梳理与分析《民法典》实施以来,与此类法律责任有关的共369份案例,发现比较常见的观点有:应当单独适用第998条;应当单独适用第1165条;应当同时适用两条款;应当以第1165条为基础,第998条仅起到辅助作用;甚至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应当仅适用第1165条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而第998条仅仅适用于分配具体责任占比、大小的问题。 本文认为,由于时代发展、科技进步,导致产生各种新型的侵权方式,而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模式已不能完全应对当下不断变化的侵权形式,以完成有效保护精神性人格权的任务。因此,第998条应运而生,为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提供更完善的保护。通过对上述目标法条进行文义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再结合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后,明确第998条的法条目标是能够以独立的形式适用于认定构成侵权责任,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统一法律适用,以追求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