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断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治疗、护理、诊断等过程中出现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从广义角度来讲,专断医疗行为项下除了本文所要讨论的狭义的专断医疗行为外,还包括紧急医疗行为、强制医疗行为以及过度医疗行为;从狭义角度来讲,专断医疗行为是指医师在负有告知患者的义务且有条件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却未履行告知患者的义务,从而演变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专断医疗行为。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医患关系中双方地位正趋于平等,医师不再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在此情况下,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特点的专断医疗行为有必要纳入是否进行刑法规制的讨论范畴。本文对专断医疗行为的概念、特征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对狭义层面的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观点是,在专断医疗行为在造成患者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专断医疗行为未征得患者同意,明显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在造成患者重伤及死亡的情况下,又进一步侵犯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完全符合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是正当的,同时,鉴于目前在医患纠纷领域单一的民事规制方式无法很好的平息医患矛盾,亦无法体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也具有必要性。本文所讨论的应受刑法规制的专断医疗行为须建立在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还要将其限制在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范围内,对满足这些条件的专断医疗行为才考虑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或医疗事故罪对涉案医师进行刑事处罚。 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引入德国在专断医疗领域的两个经典司法实践案例,一方面引出专断医疗行为的概念,另一方面通过德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专断医疗行为的态度提出本文的思考,我国法律体系与德国存在诸多类似之处,是否应当借鉴其司法实践经验对专断医疗行为作出刑法规制。 第二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的概述。通过阐释和辨析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区分专断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又通过阐释和辨析广义的专断医疗行为与其项下的强制医疗行为、紧急医疗行为以及过度医疗行为,将本文所讨论的专断医疗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缩。 第三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启示。通过对域外国家及地区与我国在专断医疗行为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的阐述,分析域外国家及地区的规制现状对我国的启示。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有专门针对专断医疗行为所设立的罪名,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是在实践中用伤害罪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作者认为上述国家的规制现状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意识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过去医师在医患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已经改变,仅靠民事方式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规制显然已不符合目前的司法环境以及医患环境,而在具体的刑法规制方式及规制范围上,则可依据我国国情以及立法理念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规制路径。 第四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的入罪分析。专断医疗行为在造成患者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下,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违反了医师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客观上还应包括不作为形式,在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完全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第五部分为刑法规制分析。目前我国针对专断医疗行为的规制方式存在单一和效果欠佳的问题,因此作者在上述入罪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论证,建议在具体的刑法规制路径中对于造成患者重伤甚至死亡的专断医疗行为,在不另设新罪名的前提下,应当以医疗事故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对责任医师进行刑罚处罚,其中,又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