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权是指教师与高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在服务期已满或未满的情况下,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关系的权利。近年来,高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解除争议仲裁、诉讼案件频发,结果是高校与教师“双输”:教师赔钱走人,高校留不住人才。研究在厘定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权的概念内涵、基本理论及行政规制理论的基础上展开,通过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探讨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权的行政规制。运用质性分析工具NVivo11软件对75份涉及高校教师要求解除人事关系的裁判文书进行编码分析,并结合对10名高校教师的访谈,调查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的现状、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分析。研究发现:一是当前仲裁、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是否解除人事关系”和“违约金的范围和计算方式”;二是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权的仲裁裁决、诉讼判决大多认为纠纷类型属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且普遍倾向于高校教师通过支付违约金来解除人事关系;三是当前的相关裁决和判决虽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高校和教师的权益,但在省级行政区之间存在着较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研究表明,高校教师人事关系解除权面临的这些关键问题的制度性因素集中体现在各地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人事聘用合同管理立法滞后,省级行政区内规制手段“一刀切”等;非制度性因素主要有“人治”意思嵌入高校人事聘用合同,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款的选择性适用等。研究认为仅从民法维度抑或社会法维度进行完善无法形成有效规制,亟需行政规制的完善。为从根本上解决诉争,将“双输”转为“共赢”,需在进一步完善现有人事聘用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一要建立高校教师分级评价制度规定,根据学术水平层级制定多元化的教师人事关系解除程序;二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三要建立健全对高校人事聘用合同的审查、备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