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发现,烟草的流行导致每年有800多万人失去生命。若不采取必要的措施,该数据将继续呈现上升趋势。200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主持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对各缔约方的控烟立法具有指导意义,目标是在世界范围内控制烟草给公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我国自2006年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在控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不足以实现全面控烟的目的。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研究视域,以我国的控烟立法为研究对象,旨在考察我国控烟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而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控烟立法提出完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概述,该部分主要为理论分析,包含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立法演进、主要内容、主要特点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和在我国的履约情况,为整篇文章的撰写铺垫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为我国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历程及我国的控烟法律制度现状。首先是我国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历程,介绍了我国加入公约以来的一系列相关控烟行动。其次,将公约核心条款与我国的控烟法律一一对比,分析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以及《广告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三部分首先阐述我国完善控烟立法和执法的必要性,再分析出我国相关控烟立法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比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从立法到执法,从惩罚到教育都做出了较深入的说明。另外,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便通过我国目前的相关控烟法律在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出优势与不足。 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完善控烟立法和执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和《广告法》的内容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其中,重点建议我国可以出台控烟专门立法,把以上需要完善的法律条款纳入到未来的专门立法当中,从而形成一套高效完整的控烟法律体系,将公约的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到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最后,笔者根据前文相应的控烟不足之处分析出执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力求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完善我国的控烟制度,实现控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