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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问题研究

黄巩丽

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问题研究

黄巩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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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中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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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缔约国均有拘束力,缔约国均有义务善意履行,但是条约在国内如何实施由各国自行决定。在条约接受阶段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都面临采取何种方式适用条约的问题,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各有优劣。直接适用简便快捷,能迅速有效地促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而间接适用能够使得条约更好地契合一国国内的立法,避免条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我国同时采用两种方式。现阶段,我国关于条约直接适用的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法律指引不清晰,实践中做法模糊等问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民法典》未保留《民法通则》第142条,给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因此,本文以条约的直接适用为重点,对条约直接适用进行深入研究,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条约直接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广义层面上的条约适用包括条约的接受、狭义的条约适用以及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在接受阶段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其司法机关都面临以何种方式在国内适用条约这一问题。结合学者们的观点,将条约直接适用界定为条约直接并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体系的一部分之后,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条约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条约处理具体问题。其次,条约直接适用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因而在许多国家都获得了运用。在国际层面有利于建立稳定有序的国际关系,提高条约的效力和权威,促进国际合作;在国内层面有利于最大化缔约国的正当利益,有利于个人获得条约项下的权利,实现效率价值。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并非所有条约都能够直接适用,部分条约从订立之初就不具备直接适用的属性或可能性,贸然直接适用可能会冲击国家主权,且对于如何确定条约直接适用的范围,各国依国情各有不同,也会受到各国国内法法律实践的影响。最后,条约直接适用的范围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与条约的语言和性质有关,具有客观性;条约文本之外的因素属于外部因素,更具主观性。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关于条约直接适用的现状和不足。我国立法模式呈现出缺乏宪法指引,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特点。条约直接适用在实践中缺乏明晰一致的做法,体现了我国在条约直接适用方面的不足,即对条约直接适用的态度不够明确,在法律体系方面不完善,在实践方面未形成合理的适用模式,在配套措施方面存在缺失。 第三部分考察域外国家关于条约直接适用的现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首先,域外国家大都在宪法中规定条约的直接适用,但是其措辞并不相同,反映各国不同的立法态度,条约直接适用的考虑因素也具有多样性和发展上的动态性,并以条约文本为考虑的起点。其次,域外国家在实践中直接适用条约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对于条约是否直接适用,给予法院一定的司法裁量权;第二,发挥条约缔结机关或外交部门的作用;第三,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导向。最后,从立法态度、立法方式、判断标准和适用模式出发,通过将域外国家与我国进行比较,适当借鉴其经验。 第四部分阐述如何完善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在态度方面,根据我国国情,明确对条约适用的态度;在立法方面,在遵循现有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基础指引作用,同时进一步发挥司法解释的补充指引作用;在实践方面,构建适合国情的条约直接适用模式,包括事前建立条约直接适用的评估机制,发挥缔约机关的作用,事中辅以条约直接适用的参照标准,发挥法院的作用;在配套措施方面,完善法院直接适用条约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强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引法官,建立案例呈报机制以指导法院,同时注重援引条约的形式。

关键词

民法典/条约/直接适用/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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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程亚萍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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