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经过了最新修订,其中第33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其作为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新举措,旨在通过更为温和的执法方式,对行为人首次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二次改正的机会。它突破了传统执法模式的刚性限制,为执法工作注入了更多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即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者同时满足。为了明确“首违不罚”的概念,则需明确首违不罚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之一,是有别于免予处罚的。同时,“首违不罚”与轻微违法不罚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并且,“首违不罚”与刑法上的“不认为是犯罪”性质一致,二者均不具备可罚性的特征。 由于法条的表述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各地纷纷出台“首违不罚”免罚清单。目前,免罚清单的制定主体不一,对“首违不罚”各要件的具体认定也各不相同,甚至差距很大。上述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同时,也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同时,由于“首违不罚”程序规定的欠缺,既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不利于执法环境的优化和执法效果的落实。 基于以上问题,为使“首违不罚”制度发挥其最大化的价值,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必须细化其构成要件。对于初次的理解,应该为“双重首次”,至于行政主体首次发现的时间,需根据各领域的特性和地域的实际情况来细致划分。对于轻微的理解,则应根据违法所得和损失金额以及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来确定。认定行为人及时改正时,可以忽略行为人“主动”或是“被动”的心理因素,改正行为才是关键。其次,需要构建完善的清单制度,这包括国务院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免罚清单,为下级部门制定免罚清单提供指导。同时,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建立免罚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最后,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程序,实施“首违不罚”告知承诺制度,并且以简易程序为原则,以保证“首违不罚”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