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洗钱行为尤其是恐怖融资不仅会影响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甚至会危及到国家的战略安全。而作为打击洗钱行为的重要罪名,洗钱罪的预防和打击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洗钱罪的司法适用更是面临了新的挑战。基于这一背景,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平台,收集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后有关洗钱罪的全部判决书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深入探讨洗钱罪的定罪以及量刑问题。样本分为三类:第一类以“洗钱罪”起诉,最终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第二类以其他罪名起诉,最终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第三类以“洗钱罪”起诉,最终以其他罪定罪处罚或无罪。 定罪部分主要采用一般统计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法。洗钱罪定罪的主要特征:一是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犯罪之间、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犯之间的认定存在争议。在此次样本统计中,有65人以“洗钱罪”起诉,但最终以其他赃物罪定罪处罚有22人、以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有37人。二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呈现几种或多种混合交叉特征。其中,“提供资金账户”方式使用频率最高,且容易引发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争议。“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方式最少,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我国跨国打击洗钱罪的严峻形势。三是自洗钱样本较少,毒品自洗钱占绝大多数,且均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量刑部分主要借助spss分析软件,对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相关性分析、构建自由刑裁量回归模型与罚金刑裁量回归,结合一般统计方式,深入探讨洗钱罪的量刑特征。具体如下:一是通过量刑影响因素相关性分析,得知自由刑与上游犯罪、洗钱类型、洗钱金额、主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及违法犯罪前科共8项之间的相关关系系数值呈现出显著性。罚金刑与上游犯罪、洗钱类型、洗钱金额、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累犯、有违法犯罪前科共8项之间的相关关系系数值呈现出显著性。二是探讨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刑罚的适用情况,构建量刑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其中,自由刑裁量回归模型(F=26.587,p=0.000<0.05)与罚金刑裁量回归模型(F=36.265,p=0.000<0.05)均通过F检验,且两个模型中的VIF值均全部小于5,说明上述两种模型不存在共线问题,即上述两种模型均有效且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自由刑裁量模型最终表达为:自由刑(月数)=30.489+1.961*上游犯罪-9.376*洗钱类型+0.000*洗钱金额+9.280*主犯-10.102*自首-10.829*坦白-4.717*认罪认罚。根据回归系数绝对值大小,对自由刑的影响因素进行大小进行排序,具体如下:坦白>自首>洗钱类型>主犯>认罪认罚>上游犯罪。 罚金刑裁量模型的最终表达为:罚金刑=4.788+0.443*上游犯罪-1.286*洗钱类型-0.034*洗钱金额-0.773*自首-1.366*坦白-0.270*认罪认罚+1.004*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回归系数绝对值大小,对罚金刑的影响因素进行排序,具体如下:坦白>洗钱类型>积极缴纳罚金>自首>上游犯罪>认罪认罚>洗钱金额。 据此可知,一半以上的自变量都对自由刑以及罚金刑的裁量没有显著性影响。如洗钱数额、从犯、累犯、立功等变量被剔除,说明法官量刑过程中,更注重与上游犯罪之间的量刑均衡,对洗钱罪本身的量刑情节考量不周全,没有统一的标准。 研究发现,洗钱罪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侦查难度大,起诉率低。其具体原因有:侦查积极性不高,反洗钱义务机构未充分发挥作用以及跨境洗钱侦查难度大。二是入罪率低。原因在于,上游犯罪的范围较为狭窄,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以及主观证明标准过高。三是量刑情节的适用不充分。自首和坦白的认定内容在实践中存在差异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全面评价。四是相较于其他赃物犯罪而言,洗钱罪的整体量刑趋于轻缓,外部量刑不平衡。五是洗钱罪内部量刑失衡,存在洗钱数额大量刑轻、洗钱数额小量刑重等问题。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具体包括:一是严密洗钱罪的侦查环节。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充分发挥反洗钱行刑衔接作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二是完善洗钱罪的认定。立法上适当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重塑主观证明标准。三是全面评价量刑情节,正确适用量刑情节。四是避免轻刑化倾向。完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严格适用缓刑,规范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五是探索构建均衡的量刑机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新洗钱罪量刑规范,结合酌定从重情节调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