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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候鸟迁徙的协同保护

陈天祎

论候鸟迁徙的协同保护

陈天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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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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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国际鸟类迁飞路线上的重要中停地,迁徙候鸟数量庞大,保护成效显著影响着全球候鸟种群状况。但我国国家层面没有针对鸟类或候鸟的专项立法,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其中针对迁徙习性的区别保护规定较少,并且地方立法主体间缺乏协同性。本文对候鸟保护所涉法律制度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对策。 文章第一部分对候鸟、迁徙路线的学理定义和法律定义进行明晰,并考察我国候鸟保护的现状,从生态、经济两方面论述候鸟保护的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候鸟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我国的候鸟保护法律体系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基本重合,但仍有特殊之处。权属制度、分级分类保护及名录管理制度、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制度普遍适用于野生动物保护,而致害补偿制度和地方立法中都有特别针对候鸟的法律法规文件,栖息地管控制度中也有针对候鸟的特别要求。 第三部分是对候鸟保护法律体系存在问题的检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级分类名录制度较为僵化,不能及时回应候鸟物种濒危状况。栖息地保护不足,法定栖息地以外的空间受保护程度弱,候鸟迁飞区的地方立法之间缺乏协同。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栖息地保护要求未同步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体系中也缺少减缓对迁徙影响的相关规定。致害补偿制度不健全,存在补偿不充分和程序低效的问题。针对盗猎候鸟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相关部门间缺乏协同合作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不利于社会主体对候鸟的保护。 第四部分是对欧盟、美国的鸟类或候鸟保护立法的考察和借鉴。欧盟成员国将《野鸟指令》的内容和要求内化为国内法,是一种可借鉴的协同立法范例;成员国依照该指令共同建立起“Natura2000”保护地网络,实现了栖息地的协同保护,同样值得学习。美国《候鸟条约法案》使企业主体对所造成的候鸟死亡承担严格责任,确保其不得忽视鸟类影响。 第五部分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对策。在立法理念上,应当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方式实现对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探索建立候鸟迁飞区内各个立法主体间的协同立法机制,参考我国部分地区现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开展针对候鸟保护这一地区性共同事务的协同立法。协同保护候鸟的栖息地,建立协同监管体系和协同合作机制。实现法律间的衔接,强化对法定栖息地以外空间的保护。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赋予社会组织提起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使公众能够更加深度、全方面地参与候鸟保护。

关键词

候鸟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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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郝举/霍志剑

学位年度

2024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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