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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保险研究

黎宗剑

月刊

1004-3306

010-66553510 66553502 66553783

100034

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7层

保险研究/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保险专业学术性刊物。刊登保险专业基理论和用方面的论文为从事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业务工作的人员,重视开展国际保险市场的理论研究。设有专论、论坛、实、法律、争鸣、窗口、调研、讲座、书评、动态等专栏。读者为从事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业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高校师生。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高频交易:现状、理论与监管

    李路章玉贵贺宇倩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经过二十余年发展,高频交易已经成为海外市场主流的交易模式,学术界对其的认识也从初期的一致赞誉演变成如今的众说纷纭.首先,从理论研究而言,高频交易的复杂性在于如何处理信息与价格的关系、信息的构成结构、信息效率与做市效率的权衡这三个关键性问题.其次,从实证研究而言,检验的核心始终是高频交易与市场流动性、市场稳定性和市场效率的关系,争论之处在于上述关系在区分正常与极端市场、真实与虚幻流动性、信息与做市效率之后的结论大相径庭.最后,当高频交易的交易量占比过大之后,其与散户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之间甚至是高频交易内部产生了诸多利益冲突.本文旨在梳理高频交易的发展脉络和人类对于高频交易的认知过程,为学术研究和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高频交易与市场效率价格与信息的关系信息效率与做市效率

    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风险冲击效应: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

    李子晗李红坤
    18-35页
    查看更多>>摘要:保险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亦是受影响最直接的金融部门,在气候变化及其导致的极端气候事件频率加剧背景下,保险业面对的风险加剧.本文设计了一个反映保险业风险状况的气候变化风险指标体系,基于全球2012~2022年73个国家或地区1460家保险公司样本数据,检验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气候变化对保险业的风险冲击效应显著且具有时滞性、但时滞较短.异质性检验发现,气候变化短期内会更大程度引起保险业发展高水平组国家风险积累;对不同气候变化程度冲击组的检验显示,影响无明显异质性;对不同业务类型保险公司的检验显示,短期内财产保险公司较人身保险公司受气候变化影响更大.机制分析表明,对产险公司来说,气候变化提升了其综合成本率,对人身险公司来说,气候变化使其利差减少甚至为负,加剧了行业面临的风险冲击.

    气候变化保险业物理风险转型风险责任风险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缘何而起、制度安排与镜鉴启示

    江生忠郭修琪赵君彦江时鲲...
    36-5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他山之石,可以为错.研究发达国家农业收入保险典型制度安排,对于推动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月,日本开始全面推行农业收入保险,科学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日本农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农民收入、提升农业竞争力等方面效果显著.本文分析了日本推行农业收入保险的起因缘由,主要是农业风险变化使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产生新需求、新农政改革背景下政府鼓励农户自主经营,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增绿减黄"政策的需要;并从运营体系、赔付机制等方面对制度安排进行了深入探究.面对相似情境,中国可借鉴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经验改进农业收入保险制度:第一,政府统筹规划,全国整体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和配套设施;第二,完善农业统计制度,夯实数据基础;第三,明晰制度细节安排,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

    收入保险农业保险日本农业农业政策

    基于机器学习的心脑血管疾病带病体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和保险赔付预测

    王倩邹全
    51-63页
    查看更多>>摘要:心脑血管疾病是老龄人群患病率、死亡率最高的疾病之一,带来了沉重的经济与社会负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开发针对带病体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基于详实的历史住院数据,采用机器学习方法对心脑血管疾病人群的住院费用进行预测,对不同机器学习方法进行预测比较后,采用表现最佳的LightGBM对心脑血管疾病群体进行个人自付费用的测算,分析了性别、年龄、省份、社保类型、婚姻状况、合并症和地区经济条件对个人自付费用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预测了保险理赔情况,发现"年龄"是影响理赔的主要因素.本研究结果可为保险公司设计创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借鉴.

    心脑血管疾病机器学习住院费用预测赔付预测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的效应评析

    李辰
    64-74,127页
    查看更多>>摘要:税收优惠政策是撬动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杠杆.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参保扩面成效显著,但开户、缴费、投资人数呈"倒金字塔"式减少.本文量化分析参与人获得的税收红利与政府税式支出下的财政承受能力.研究发现: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的真正受益范围有限,潜在参保群体中仅有不到8%能享受到税收红利;当前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未向补充养老需求迫切群体倾斜,拉大了群体间待遇差距;税优政策设计缺乏激励性,EET模式下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收益率与个人福利水平的增进不成正比;当前TEE基准模式下个人养老金产生的政府税式支出对地方财政影响甚微.本文建议:扩大受益范围,将中低收人群体、女性劳动者以及新型就业群体和无业者作为政策重点目标群体;政策设计向重点目标群体倾斜,在优惠形式和缴费限额等方面分类施策;强化税优政策激励性,对扣除社保后年收入低于9.6万元的中等收人群体实行EEE模式,同时建立缴费限额动态调整机制;密切关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个人养老金政府税式支出预警机制.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税收红利税式支出

    延迟退休年龄背景下的适度最低缴费年限研究——基于基金可持续性与养老金替代率视角

    曾益叶琪茂
    75-8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灵活就业人员与私营企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的挑战,即"参而不缴"难题.本文基于基金可持续性与养老金替代率视角,运用精算模型模拟适度最低缴费年限.研究发现: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能增加养老金替代率,但会扩大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赤字;在不延迟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兼顾基金可持续性和养老金替代率的适度最低缴费年限为21~22年;延迟退休年龄能减少未来基金累计赤字并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当女性退休年龄延迟至60岁,适度最低缴费年限为26~27年,当男女退休年龄延迟至65岁,适度最低缴费年限为30~31年.上述结论均通过敏感性测试.因此,本研究建议最低缴费年限在现行15年的基础上延长5年,并根据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再逐步延长5~10年,实施25~3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政策,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并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参而不缴延迟退休年龄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与企业债务融资决策

    王空雷汉云胡彦琦余明桂...
    87-100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了加强对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监管,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效率,各地区陆续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本文将各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的外生冲击,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研究社会保险缴费对上市公司企业债务融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保险费移交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能够影响企业债务融资决策,显著提高企业的负债率.机制分析表明,社会保险缴费主要通过降低企业员工要求的工资溢价,增加企业的债务融资规模.异质性分析表明,社会保险缴费对企业债务融资决策的影响主要存在于劳动密集程度较高、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本文的研究为政府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做好就业、社会保障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平衡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社会保险缴费议价能力债务融资

    共同保险纠纷的司法困境及其突破

    武亦文王新宇
    101-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过对共同保险纠纷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司法实践之困境主要源于共同保险法律构造的不明确.为突破这一困境,本文对共同保险的法律构造进行了探究.共同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较为特殊,既非保险合同关系,亦非合伙关系,无法将其对应到实在法上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但因成立共同保险内部法律关系的行为系共同法律行为,而《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之规范又提供了关于共同法律行为最为庞大的规范群,故其存在类推适用合伙合同规范之可能.《民法典》第970条关于合伙事务决定、执行的规定即可类推适用于主次承保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主次承保人间应为委托关系.对次承保人和投保人而言,主承保人对外统一签订共保合同系代理行为,对外统一给付保险金则为《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约定的由第三人履行".共同保险的外部法律关系仍为保险合同关系.在主承保人代理次承保人对外签订保险合同时,若未约定由主承保人统一给付保险金,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共保条款则会对投保人一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主承保人还需对共保条款履行"提示+被动说明"义务.

    共同保险合伙格式条款

    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钱玉文郭江雪
    114-127页
    查看更多>>摘要: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以损失补偿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核心依据,实质是法定的债权转移.当同一项债务上既有保证保险人又有混合担保人时,二者的履行顺位及履行规则设计如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被保险人同时享有保险索赔权与担保权.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主张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依《保险法》第60条和《民法典》第547条可向借款人及其混合担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求偿范围应以弥补保险人的损失为限,求偿规则应适用《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保险人先向混合担保人主张时,被保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投机行为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定债权转移混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