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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赵修渝

双月刊

1008-5831

shekexeb@cqu.edu.cn

023-65102306;65111861

400044

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国家教育部主管、重庆大学主办的全面反映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宗旨是紧紧依靠重庆大学文科办学传统的影响和现有社科研究实力及坚实雄厚的理工学科基础,加强科学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并巩固了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的鲜明办刊特色。重庆大学学报办刊严谨规范,特色鲜明,学术质量上乘,先后获得多种奖励,被全国多家有影响的数据库收录,并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全国报刊索引》等文摘性刊物转载、题录。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近三百年"历史叙事:民国学者的清史书写

    李文昌林存阳
    147-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三百年"是民国学者在清史书写中使用较多的一种固定表达,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叙事模式.梁启超先生最先对"近三百年"进行历史界定,赋予其反对封建史观、倡导思想解放、服务社会现实等内涵,试图为当时的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与指导,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的清史书写,是这一叙事模式的实际开创者和推动者."近三百年"历史叙事广泛出现在当时的学术、政治、外交、宗教等诸多研究领域,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史学解释体系,标志着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的觉醒,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近三百年"叙事模式的产生,不仅受到近代西方文化强势输入及中西文化论争的影响,而且与清季民初兴起的"反满"思潮有很大关系."近三百年"本身包含着清代历史的"前因"和"后果",将有清一代的兴衰史迹、思想变迁拉伸、拓宽,追源竟流,消弭了朝代更迭造成的历史隔阂,较为清晰地展现了清代历史发生、发展、兴盛、衰亡的完整图景,这比以"断代"叙事脉络更为清晰."近三百年"叙事模式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反对封建史观,以"时段"理论冲击了传统的"断代"叙事,强调整体研究的方法,更加注重以史经世,反映了当时学者思考和解决中国社会历史诸问题的一种方式,代表的是一种进步的历史观.这一叙事模式虽受西方文化影响而产生,但转而以中国历史为本位,以历史主动精神反思中国学术、政治与社会,是对清史研究范式的新探索,为当代清史书写提供了理论借鉴.需要指出的是,"近三百年"的内涵随着时代发展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当代学者在使用"近三百年"论述清代历史时,有必要对其时间断限、研究范围、理论内涵等进行重新界定.

    近三百年清史书写梁启超民国学者

    "小己"的诞生:严复对西方"个人"知识概念的译介

    欧梦越
    157-16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作为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文化符号,堪称转型时代的"关键词"."小己"是严复用以表达近代西方"个人"(individual)概念的独创译词,首见于《群学肄言》,语出司马迁《史记》.严复的译名策略是"以儒释西","小己"的诞生体现出其典型的"中西合璧"的"群己观",他为西方中性的"个人"概念涂上一层儒家伦理色彩,将斯宾塞的社会学思想演绎成赋予儒学价值的"群己观",追求"群己平衡".在近代本土化语境下,严复以"小己"为代表的传统文言语汇对译"individual",努力调和西方"个人"观念与儒家伦理之间的矛盾,是"会通中西"翻译追求的充分反映,帮助西学"个人"概念完成在本土意义上的接引与转换,为推动近代中国学术话语建构与中西文明交流互鉴作出卓越贡献.面对外来语的冲击,严复苦心孤诣创制的"小己"仍有市场,近代报刊中有不少采用"小己"表示"个人"概念的用例,近代早期英华辞典也多收录"小己"一词,"小己"的传播图谱清晰可见,从历史容受视角可证其文化影响力.晚清中国用于翻译"individual"的译名从一开始就呈现了纷繁复杂的景象,如"人""人人""个人""私""己""小己""么匿",等等,这些译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自然竞争并存.梳理"个人"对译英文"individual"的历史演进轨迹,考察近代中国思想史上的"个人"话语发展演进脉络时,应充分认识到严复"小己"的创译功不可没,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由此可进一步思考近代中国语境下西方"个人"概念的本土化译介,以及中国式个人话语的建构与中国现代个人观念的发生.

    "小己"严复"个人"知识概念译介

    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文献述评与研究展望

    徐元
    170-181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创新、贸易、投资、人权、就业、公共健康、气候变化、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广泛领域的全球性因素.作为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对当代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是我国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实践,而且将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发现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的研究方向,不仅可以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对两个学科的学科建设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可以为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有益指导,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文献考察,国内外学者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主要涉及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动力机制、政治过程、经济效应、困境与出路以及我国的应对等方面.尽管我国学者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现有研究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理论基础研究缺乏;关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理想模式不清晰;对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论分析框架的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理想模式的探索以及对策研究的深化等.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研究述评研究展望

    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涉侵权纠纷的规范解决路径

    颜卉
    182-194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能够在基于元数据投喂的基础上,通过对海量大数据(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自主解析与人类进行多维交互.搭载ChatGPT技术的虚拟数字人,将实现算法驱动+真人建模/虚拟形象相结合的3D场景化应用.其输出内容(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舞蹈、文本等多种形式.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因具备交互性、数字化、拟人化、独特性四大特征,随之产生了虚拟数字人本身的权利保护和因其交互性而生成相关内容的权属划定等争议问题.第一类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研发之初,预训练数据采集和优化训练数据过程中对享有数据权利的主体造成的损害;第二类则是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身或者对其享有财产权益的研发主体可能遭受的侵权.具体又可以分为由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自主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内容的生成物所可能面临的权属争议和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基于不同的创作模式下产生的不同权属划归两种情形.运营公司单方创作的情形下,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权益应划归运营公司,但如果用户也参与到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过程中,又可以细分为"材料主义""创作主义"与"合作主义"三种形式,分别对应着平台所有、用户所有和共有三种归属主体.现阶段,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数字化工具,并不具备拥有人格利益前提的人格尊严,因此不宜认定其具有独立人格,享有人格利益.通过对虚拟数字人各部分进行解构的方式,如肖像、名称、声音以及名誉所产生的利益主要采取"财产说"进行保护,而对虚拟数字人的名誉则通常采用"同一说"予以救济.另外,智能型虚拟数字人生成物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是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学界存在将其是否纳入公共领域的争议.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可考虑探索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方式.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增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大型基础设施服务义务来平衡其和政府之间的监管义务分配责任,二是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建构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元数据采集的适度豁免规则,三是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直接进入公共领域,其权属划分以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约定为主.

    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虚拟数字人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

    强制与自愿二元定位下《证券法》ESG信息披露制度的体系完善

    李燕肖泽钰
    195-210页
    查看更多>>摘要:如何提升ESG信息披露的数量与质量,是当下ESG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首要目标.现有研究主要基于ESG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弥补自愿性监管不足之逻辑,认为应加强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却忽略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价值,以及在为何加强、如加强强制性方面论证不足.首先,理论研究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可替代的优势,其灵活性更契合ESG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形成更有效的市场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不可割裂的,在制度功能、披露内容与制度构建上具有关联性、互补性.完善的ESG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强制性与自愿性的二元结合.其次,ESG的功能定位直接影响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部门如将ESG定位为促进公司长期价值的工具,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采用自愿立场;如将ESG定位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往往会提升ESG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据此,我国现阶段基于"双碳"治理的目标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保留其余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具有理论与实践正当性.再次,虽然二元监管模式定位合理,但是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不足、自愿性ESG信息披露激励不足的内生冲突.当前环境强制性信息披露仍然采用单一重要性原则,可能造成ESG信息披露供给不足以及难以应对"漂绿"现象;在法定环境信息披露事项上,也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则存在激励不足的现象.上市公司可能因为ESG信息披露承担监管风险,但却无细则与免责事由指引如何避免.最后,在制度优化上,监管强化存在引进双重重要性原则以及增列强制性信息披露事由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双重重要性原则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利益的根本性冲突,现阶段统一法定环境信息披露标准较为合适.另一方面,证券法可以增列与环境有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披露事项,以与环境法信息公开相区别.激励强化存在引进预测性信息安全港以及细化指引两条路径.但考虑到国内并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的相关规则,立法成本过高,因此现阶段细化自愿性ESG信息披露较为适宜.

    ESG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双重重要性原则单一重要性原则绿色金融

    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

    张楠马治国
    211-22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盘活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运用是当前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面建设数字中国的主要目标.由于数据价值实现进程中受到资金与技术投入的制约,数据潜能释放面临瓶颈.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证券化作为数据资产与证券融资结合的创新业态,能够为企业激活数据资产价值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所以,一经提出便备受关注并持续传递新动向.目前,这一证券新模式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必要基于数据资源化到数据资产化再至数据资本化的三重价值演进形态,释明其价值实现的内在理路,即是历经初始生成数据资源到加工获取数据资产再到实现数据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实践,体现了数据要素价值增值的"变现"之路.在此动态进程中,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使得数据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资产证券化,呈现出与新兴科技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联系,其技术原生特性有助于促进证券全流程的数字化重塑.通过检视当前"数据+资本"双要素耦合的证券新模式发展现状,发现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存在产权规范不明、交易机制缺失、监督管理失配等诸多问题,成为激活数据资产价值的掣肘因素.鉴于此,立足兼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二元目标,应从法律与技术协同作用的双维视角进行路径设计,对破解当前数据资产证券化实践的现实困局予以合理化规制,即以健全产权制度、交易规范与监管规则的方式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优化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制度环境;以推动技术运用、完善技术规范的方式增强区块链技术支持,提升数据资产证券化探索的实践效能;以目标共识、规则衔接与利益协调的协同作用机制,促进法律供给与技术赋能整体效应的发挥,从而为释放数据资产价值潜能、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数据资源数据资产证券化区块链技术赋能

    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研究——以《长江保护法》为例

    姜渊
    223-232页
    查看更多>>摘要:《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自然区划单独立法长江保护法特殊性广域性完整性原则

    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践逻辑与规范协同

    徐信贵庞鹏
    233-244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领导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与动力引擎.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同为农村核心治理主体,二者关系处理是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实施依据是《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契合了当前农村治理衍生关系复杂性对于治理主体利益协调能力、责任服务意识与良好道德品行的客观需求,体现了党对于农村实现共同富裕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组织安排.厘清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制度的实践逻辑、内在结构与规范协同,有助于从整体架构层面廓清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为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制度势能.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审视,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蕴含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推进"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现利益协调治理效果的多重实践逻辑.结合制度文本分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针对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文本表达既有耦合性与交叉性特征,也有"具体—概括""顺序承接""并列关联""严格—兜底"等规范形态.但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不畅可能造成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主体的担当能力不足、民意基础薄弱、权力行使失范等问题.秉持立法与立规统筹、中央与地方互动、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着力从领导规定、选举程序、民主决策以及权力监督等层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协同,有助于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一肩挑"的预设功能.具体而言包括:在领导规范层面,完善上级党组织领导村党组织、村党组织领导农村其他组织的规范;在选举规范层面,应将民意征集设置为村党组织书记选举必要程序,阐明村党支部书记未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救措施;在决策规范层面,明确应经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并优化农村民主协商的决策程序规范;在监督规范层面,应出台针对村(社)巡察专门规范并完善村务监督补充性规范.

    党内法规一肩挑选举规定规范协同监督规范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共同富裕研究

    文丰安陈明月
    245-25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乡村是中国的根脉,是国家大厦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始终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极其繁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乡村共同富裕成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和历史选择.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突出表现是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解决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重要问题,就必然要聚焦于乡村场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同时,乡村全面振兴不可能仅以乡村资源要素实现乡村现代化,更要从上层政策制定、下层举措落实等全方位推进乡村全面建设.通过梳理乡村共同富裕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并基于乡村共同富裕发展建设现状发现,我国乡村共同富裕以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建设为着力点,以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阶段性发展目标.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共同富裕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依旧存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共同富裕难以有效推进;乡村生产资源要素缺乏,难以满足乡村共同富裕的资源要素需求;乡村缺乏优势产业支撑,乡村共同富裕建设难以切入等诸多乡村发展不充分问题,减缓了乡村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进程.新阶段新征程,乡村发展建设现状明显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步伐,故而要从高处着眼,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现实意义,从细节入手,解除当前阻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现实障碍,实现乡村共同富裕.加快补齐乡村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其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其规划引导和管护,为乡村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破除乡村资源要素制约,革新村集体产权制度,优化乡村社会保障政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资源要素保障.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现代化发展,加强龙头企业对集体经济的带动作用,切实推进乡村产业化经营,打破城乡二元壁垒,实现生产资源互通共享,释放要素活力,实现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乡村振兴实际工作为切入点,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主线,基于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分析当前乡村共同富裕建设中的发展逻辑和现实问题,补齐短板,提高质量,以探寻实现乡村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

    中国式现代化乡村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共同富裕资源要素

    从"第二个结合"看"第二个答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进路

    方旭
    260-2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与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西文明视角考察"革命"到"自我革命"概念史生成源流,"革命"一词本义就体现了"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与破除旧的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运动,实现新的社会建设运动的西方资产阶级传统"革命"观念不同,"自我革命"承接了马克思主义重构经济结构的内涵,更强调革命主体从自我内因角度出发接受革命性锻造."党的自我革命"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革故鼎新""自省克己""民为邦本""正身率下"思想与内涵高度契合,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深厚的文化自信.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这"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既有宏观层面的目标任务、顶层设计,也有落细落实、重点突出的方式方法;既有认识论,又有方法论.我们从"第二个结合"看"第二个答案",领悟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理论内涵与实践进路,要从"第二个结合"视角,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所蕴含的重大创新观点、科学方法和重要战略部署,更加自觉主动地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第二个结合""第二个答案"党的自我革命历史周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