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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赵修渝

双月刊

1008-5831

shekexeb@cqu.edu.cn

023-65102306;65111861

400044

重庆市沙坪坝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国家教育部主管、重庆大学主办的全面反映社会科学最新研究成果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其宗旨是紧紧依靠重庆大学文科办学传统的影响和现有社科研究实力及坚实雄厚的理工学科基础,加强科学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并巩固了社会科学应用性研究的鲜明办刊特色。重庆大学学报办刊严谨规范,特色鲜明,学术质量上乘,先后获得多种奖励,被全国多家有影响的数据库收录,并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全国报刊索引》等文摘性刊物转载、题录。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人工智能驱动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生成逻辑、运行机制与实践进路

    卢鹏黄媛媛
    144-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质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发展的质变形态,体现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人工智能对生产力的质性重塑集中体现在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大生产力要素上,即强化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引领劳动资料智能化与数字化革新,拓展劳动对象的范围和边界。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人工智能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在企业微观层面,人工智能通过劳动要素替代效应推动劳动力需求向高技能的"脑力化"转换、人机交互模式的生产协同性赋能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高效能跃升、自动化生产的智能运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等路径实现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智能化形塑;在产业中观层面,人工智能促进传统产业数实深度融合、赋能数字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乘数增长、规模化应用重构智能产业链和创新链等途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的智能化进阶;在国家宏观层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发展与应用赋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精准化、政府决策科学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形成了一种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实现国家治理的智能化转型。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化加速的新形势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驱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一是坚持科技自主创新,以人工智能优化生产要素。健全人工智能人才培养机制,培育高技能水平的新型劳动者;提升人工智能场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加快人工智能关键技术攻关,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潜能。二是加速推进产业数实深度融合,以人工智能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实现基础设施连接能力迭代;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人工智能的产业生态圈;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三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助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质增效。以数字政府建设驱动国家治理的智能化转型;以智能赋能推动市场经济体系提质增效;以智能化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效能。

    新质生产力人工智能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

    在乡村发现科学革命:民国北碚"科学"与"地方"的互构

    王果
    157-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代中国经历了一场科学革命的洗礼,它发端于清末民初,勃兴于二三十年代,抗战以后日渐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以往对科学革命的认知,受西方科学史的影响,多聚焦大科学家和城市,关注正式的科学组织和成建制的学科,对科学下乡并如何改变乡村关注不多,对科学的流动性、本土化、在地化研究不足。本文以中国第一所民办科学院"中国西部科学院"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它如何将科学观念本土化、制度化,用现代科学的观念和文化推动乡村的转型,创造性地重塑地方社会的经济、文化基本面貌。重点讨论体系庞杂的近代科学体系,以什么样的个性化样态进入地方社会,地方社会如何根据自身需求、本地资源、既有基础,设计、运行、调整当地科学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建制。在中国西部科学院自己设计的组织结构图中,其下属的理化研究所、生物研究所、农业研究所、博物馆、乡村学校、乡土报纸等核心机构,分别对应科学研究、科学教育、科学普及等不同方面,发挥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将现代科学的基本意涵落实到地方矿业开发、西部动植物发现与分类、山区经济开发、科学知识和观念的普及等各个领域和方面。在这一进程中,传统的乡村逐步转变为现代的地方,抽象的科学得以落实和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在改变地方的同时,地方也重构了科学,使之呈现出地方的样态。乡村科学革命不是千篇一律的,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时代性,具有注重实用、注重普及、注重联络和资源导向的结构性特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科学革命中国西部科学院乡村建设

    恢复·管控·运营:沦陷时期南京茶馆业的流变考探(1938-1945)

    孙绪芹
    173-187页
    查看更多>>摘要:1937 年末,南京沦陷后,日军对南京城包括茶馆在内的商家进行大规模的烧抢,而且展开惨无人道的大屠杀,给南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社会混乱,其中茶社等公共娱乐场所受破坏与劫掠程度更是惨烈。受此影响,茶馆业经营状况急转直下,管理秩序混乱,行业生存艰难。同时,汪伪政权通过税收、监督等行政手段对经营者进行盘剥与限制,茶馆业开启艰难生存阶段。南京沦陷期间,茶馆文化的内涵经历了深刻的转变。原本以品茗、诗词唱和、棋艺切磋为主的休闲空间,逐渐成为日伪当局宣传殖民思想和奴化教育的场所。茶馆内的戏曲表演和话题讨论被迫迎合日本占领者的口味,传统民族故事和爱国主题被刻意压制或篡改。日伪政权还利用茶馆进行情报搜集,监控抗日地下活动,茶馆成为潜在的危险之地。然而,即便在这样的高压环境下,茶馆作为民间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顽强地存在着,它们既是日常生活场景的反映,也是民间情感与抵抗精神的象征。尽管表面上看似沉寂,但实际上一些茶馆已然成为民间抵抗力量和地下抵抗组织的隐蔽联络点和情报交换地。可以说,茶客间的微妙互动中隐藏着反抗的火种,体现了中国人民顽强坚韧的民族精神。总之,即便在这种艰难环境中,茶馆文化并未完全消失,许多底层民众通过保留和传承传统技艺,以及暗中传播民间智慧,使茶馆成为一种隐形的文化抵抗载体,这种扭曲与演变揭示了南京茶馆业在特殊历史时期的复杂性和韧性。

    南京沦陷茶馆业经济管控

    以画为媒:宋、辽民族间的交流与互鉴

    王梦雨
    188-197页
    查看更多>>摘要:北宋时期,汉族与番族之间以绘画为媒介呈现出一种独特的交流与互鉴现象。宋廷对番族文化的尊重和重视,不仅体现在政治外交层面,更深刻地反映在绘画领域。《宣和画谱》特设"番族门",其位次仅次于"道释门""人物门"和"宫室门",位列十门之四。《宣和画谱》的编纂体例、画科分类标准等,体现了宋朝统治者文化自若、吸纳异俗的开放风范;以及宋廷与番族敦睦相交、平等以待的外交理念。番、汉画家互有往来,番族画家入宋就职生活,受中原文化熏陶,其艺术风格渐与汉族相融合;汉人画家亦赴异族之地,其作品深受番人赞赏和学习,对番族绘画产生了显著影响。这种民族间的双向交流,不仅丰富了绘画艺术的内涵,也促进了番、汉民族的相互理解和尊重。辽主在两族交聘往来中,频送"鹿""鹅、雁"等具有本民族风情的绘画作品,宋主则以汉族传统文化的代表飞白书回赠,这些绘画作品加深了宋、辽的友好关系,成为民族文化交流的象征。此外,宋、辽间的御容交换,以及宋人所绘《契丹使朝聘图》记录了番、汉间的外交活动,展示了民族和睦相处的历史场景。宋廷对收集和绘制番族形象、图绘民族交流的职贡图给予高度重视,这些绘画作品不仅是艺术创作,更是政治与艺术互动的产物,也成为宋廷歌颂当朝文治武功、塑造中原威仪、增强民族自信的方式。北宋时期汉族、番族以绘画为媒,相互碰撞,各取所长,互鉴与创新交织进行,文化联系日益增强,共同推进了中华民族绘画艺术的繁荣发展。

    北宋绘画民族交流

    预防与控制: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因应"双碳"目标的法律机理

    张忠民张琪
    198-211页
    查看更多>>摘要: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作为"双碳"目标推进的重要战略,需要一系列制度措施来促进"清洁用能"和"能源供给"兼备的能源结构格局之形成。市场机制是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的主要驱动,而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是发挥市场机制秩序稳定与风险防范作用的重要约束和规制工具。因此,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须构建完善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予以落实。传统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对低碳治理的规制存在局限,革新的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应当体现出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与气候公共利益实现的双重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在"预防—控制"的二元结构。"预防—控制"的功能定位呼唤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明确更为科学的立法导向,该制度的规范建构须分别在"碳源"阶段与"碳流"阶段实施不同的功能分配、资源整合与立法策略:前者聚焦于调适能源开发利用中传统化石能源、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促进能源结构的低碳升级;后者注重能源产业的资质准入与行为监督,在保障能源合理供给的基础上强化低碳治理。由此切入,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革新应当按照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从能源供给与低碳控制两个层面归纳所涉制度要素并对之定性,进一步完善准入标准、许可事务、准入审批与后续监管等要素的规范形态,充实规范内容与程序结构,提升制度能力。具言之,一是以协调能源供给与低碳控制为原则,注重不同能源准入情景下需要何种强度的资格准入、规模准入、项目审查等标准的实践性指向,形成具备稳定性与定量性的准入标准;二是以"能源供给的必要性"和"碳风险程度"为划分标准,根据不同能源开采企业与加工转换企业的特性来识别差异化的运营需求与行为要求,进而厘定各类能源产业的许可条件设定与事务分配;三是以准入审批与后续监管并重的结构化联结为理念,构建以"准入事务与标准的履行能力"为中心的专项审查模式与以"能源供给与低碳控制的义务履行实效"为中心的后续监管模式,强化被准入主体的能源服务供给与低碳义务的履行。

    能源法"双碳"目标市场准入能源结构行政许可

    整体系统观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治进路:梗阻、法理与向度

    张祖增
    212-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背景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这一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将整体系统观作为一种方式变相嵌入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命题之中,以塑造整体主义思维范式融贯其中的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话语体系与规范秩序。以整体系统观为分析工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进路关涉问题导向、理论追溯与逻辑向度三个核心议题。于前者,黄河流域生态法治面临以"形式理性"为表征的黄河保护法律规范纵向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以"行政命令—控制"为内在逻辑的权威管制型法律实施机制存在漏洞、以"风险预防"为内核的动态回应性流域司法保障体系付之阙如三重梗阻;于中者,因应现代法治是融合时间、理念与规范而生成的特定统一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治构造的基本法理应沿循纵向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内在专业主义与权力主义的互动、外在公私法的交融而展开;于后者,为达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良法善治"的目标,宜构建"形神兼备"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塑造"软硬兼施"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执法体系以及建立"防治结合"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司法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整体系统观黄河流域生态法治良法善治

    碳中和时间表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中的规范表达

    马晶
    225-236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当前的碳中和工作主要在政策道路上推进,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明确的碳中和时间表使得有些地方在推进碳中和工作时出现了"碳冲锋""运动式减碳"现象,既不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碳中和目标实现,也带来了生产生活上的不确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的研究与论证工作。碳中和时间表是管理碳中和工作进程、确保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有效方法,大部分国家的碳中和立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在我国"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时间框架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碳中和时间表法律规范,有利于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工作进程,更有利于提升碳中和相关立法的指向性和可实施性,稳定社会生产生活预期,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合作治理中的话语权。碳中和时间表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立足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基本国情,结合国际气候合作治理需要,以科学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国际性与国别性相结合、现时性与将来性相结合为设计基准,通过《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目的条款、碳中和时间表专项条款将我国碳中和工作进程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保障当下及将来世代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具言之,《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目的条款中,碳中和时间表内容建议表述为"推动国家碳中和战略决策实现,促进国际气候治理合作"。专项条款设置上,一方面应规定具体明确的相对近期碳中和时间表,另一方面就中长期碳中和时间进程应确定特殊时间节点设计阶段性目标,并授权国务院负责阶段性期间内碳中和时间表的"细化"与"调高"。

    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法时间表立法目的

    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与出路——由"邯郸13岁男孩被害案"引发的思考

    姜敏时雪涵
    237-251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4 年3 月10 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3 名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舆论焦点从传统的"未龄不责",逐渐转向了"低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等问题。对舆论意见体现出的在最低刑龄制度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也需要考虑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在理论层面,首先,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一种对身份的法律拟制,必然引发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矛盾;其次,公众对于"未龄轻责"和"未龄免死"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源于报应心理。然而,报应主义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此外,网络舆论导向的修法可能会引发刑法谦抑性危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维持刑罚量配置的均衡,以保证刑法的谦抑性,即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恤幼"思想源远流长,影响着我国古代的立法,即使在重刑时代,其也优先于报应主义的思想。在制度设计上,从汉代开始,我国古代传统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体现出了相对弹性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拟制的缺陷。此外,自唐代起开始适用的"列举罪名+划定法定刑"罪行分级模式具有体系化和精确化的优势,也能够为最低刑龄制度的完善方向提供参考。从实践层面看,构建最低刑龄制度的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需要从过于刚性的"唯年龄论"转变为更加相对弹性的立法模式,以弥补法律拟制所导致的立法空缺。第二,现在立法中存在对相似案件处罚不均衡的情况,对此,应当缩小因年龄差异而导致的处罚差距,尽可能确保罪罚均衡。同时,还应当坚定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场,放宽对未成年人减刑的限制,进一步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与刑法形成良好的衔接。第三,采用系统化的罪行分级方式,以法定最高刑为罪行分级的界限标准,建立更为严密的法网,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张。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分级处遇制度弹性立法模式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样态、成因与对策

    卫跃宁朱雨晴
    252-263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功能虚化的问题持续存在,体现为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受阻、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及阅卷依然被动、具结程序中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形式化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值班律师制度运行因可能造成程序流转降速、办案周期延长而与当前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的效率价值导向有所冲突,一些办案人员对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诉讼程序存在抵触心理。其二,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理性协商进而达成妥协的协商性司法理念尚未在认罪认罚案件诉讼过程中真正得到贯彻,部分办案人员对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中的作用和能力存在着认知误区。其三,认罪认罚案件权力主导模式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乏力造成了宽纵影响,办案机关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规则制定和具体诉讼程序中将其利益现实化、扩大化。对此应当认识到,一方面,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对公权力的依赖与制约已经构成了影响当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效果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层面。基于此,顺应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趋向,综合考虑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环境,宜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及其相关机制的系统性建设,以解决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问题:一是,规范落实办案机关告知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的及时性,并从法律层面赋予值班律师完整的阅卷权。二是,改革办案机关认罪认罚案件业务考核制度,屏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的考核指标,合理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考核方法对办案人员保障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情况进行评价。三是,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审前阶段的权力监督体系。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健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促进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实现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全方位监督,由此改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诉讼参与整体环境。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认罪认罚权力主导效率价值人民监督员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的证成与路径

    马俊驹禹路兵
    264-280页
    查看更多>>摘要: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有固定为一年与弹性化两种主张。立法者采纳了前者,但前者理据显著不足。固定为一年的学者主张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类推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在比较法上却尚无先例,而且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侧重撤销事由的可归责性而轻视其他影响因素的设定模式,并不适合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因解除已不以解除事由可归责于债务人为要件,而主要以根本违约与指定期限内不履行作为要件。立法者还遵行了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限之观点,将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绝对固定化,但该观点系我国传统学者对比较法残缺继受的片面认识。德国民法中的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作为混合的除斥期间即可以中止,故该观点作为立法依据有失妥当。另外,在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上,立法者与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主要关注"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余两项规范目的:避免债务人遭受不合理损失、面临风险、丧失其他交易机会,以及防止债权人以债务人的损失为代价进行投机,而且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仅做了纯理论推导与少量裁判文书的分析,因此,均无法证成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应固定为一年。与之相反的是,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理据充分。为实现规范目的,解除权除斥期间需要考量合同类型、特定合同的规范目的、合同标的易腐性与季节性、标的易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标的因遭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的风险、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不履行的类型、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法律咨询的时间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而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具有差异性,一年固定期限无法适应该种差异性,暴露出过长与过短的法律漏洞,因此,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是适应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差异性的理性选择。除催告因素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又与催告后的解除权除斥期间考量的其他因素相同,故其与催告后解除权除斥期间应同样适用弹性化期限,而且司法裁判的经验总结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只有弹性化,允许除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或死亡、当事人受胁迫以及协商或调解均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才符合法律评价的一致性。为实现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的弹性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应新增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中止、缩短、延长的动态体系化规定。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撤销权除斥期间固定期限合理期限弹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