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日,众多的经营设备或交通工具等动产被所有权人依法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他人设立了质权,动产的所有权人失去了对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第四百三十四条,国家解除了对抵押物买卖的限制,让无论是否登记的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有权处分,肯定了其买卖行为的物权效力.使得市场流通更加迅速、活力.但是对于动产质权的转让和动产转质权这两个动产质权变更的重要途径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动产质权是否可以在质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时一并随主债权转让,或是质权人能否将质押物再次出质给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同意是否就决定了这两个我质权变动的效力呢?是否可以参考抵押权有关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