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在商事实务中,公司与相对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合同的一切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当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因股东不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起仲裁.由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法院管辖,股东亦无法提起派生诉讼,此时陷入一种法院、仲裁均无法受理的僵局.股东是否可以提起派生仲裁,如何维护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法律并无相关规定.2006年我国《公司法》吸收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诉讼的长周期性给商事主体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仲裁的快速、高效更适应目前商事市场活动的要求.然而,在商事活动越来越复杂的现今形式下,仲裁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也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因此股东派生仲裁构建的必要性值得我们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