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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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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剑锋

月刊

1674-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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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1-87059298

310025

杭州市省府路浙江省行政中心10号楼

法治研究/Journal Research on Rule of Law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由浙江省委政法委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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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制度释论——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观察

    景光强
    135-146页
    查看更多>>摘要: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保留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竞存时,适用《民法典》第406条、414条、415条规定的竞存规则;处分标的物损害出卖人担保权益的,出卖人可以依据第642条行使取回权,也可以参照第406条、408条行使担保权保全请求权.取回权制度是针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特性作出的制度设计,在所有权保留中应当优先适用.行使取回权协商不成时,应赋予出卖人程序选择权,亦即可以选择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取回权乃至直接依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买受人回赎标的物的,应当将第643条与第634条联立分析确定行使回赎权的条件.行使取回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也不因行使取回权而消灭,买受人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既可以行使再出卖权,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回赎权再出卖权

    《民法典》第176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杨旭
    147-16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第176条在我国立法中历经变迁,但比较法上却无类似规定.本条所使用的民事"责任"有别于证明责任、归责(事由)及有责性/负责任等,而在经立法纯化后又将监护职责、法律行为所生效力等含义排除在外.作为实体私法中的总则性概念,民事责任不仅应当严格区别于民事义务而具有独立性,而且必须全面涵盖《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中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据此,损害赔偿、债务履行一般担保、义务违反之法律后果等三种既有界定均有不妥,因而有必要重新构造民事责任的概念.以严格区分实质权益与请求权为前提,民事责任应当被界定为请求权的对立概念,主要包括因权利人索取而必为给付和法律强制可能性两项内容.在此"四元对称"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框架下,民事义务源于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规定,而民事责任却只能源于法律规定.经此阐释,便能以本条和《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为基础构建整个私法领域中的请求权规范体系,从而为请求权思维的具体运用提供有益的实证法指引.

    民事责任民事义务请求权实质权益"四元对称"民事法律关系理论

    《法治研究》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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