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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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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Journal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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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发与刑罚——秦汉髡耐(完)刑的法文化思考

    郑智
    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性质上颇具争议的髡耐(完)刑,在秦汉时期是一种附加在劳役刑上的、与人的须发有关的刑罚,本身具有耻辱宣教的性质.这一刑罚结合了秦汉时代中国人基于血族永续的神圣意识以及相应的家族主义观念,将法律的正义理念与人们对有关须发的神秘互渗的原逻辑思维完美结合在一起.然而,法律对于须发神圣意义的滥用却产生了与其正义理念背道而驰的结果,清代的削发令就是这一滥用的典型事例.而随着家族主义观念逐渐淡出中国现代性的历史舞台,法律正义对须发神圣意义的借助也随之成了历史的陈迹.

    髡耐刑法律正义血族永续互渗律原逻辑思维

    清代盛京将军司法审判职能研究

    翟文豪
    18-34页
    查看更多>>摘要:盛京作为清政府陪都,以盛京将军董率文武.盛京刑部参与盛京将军司法审判活动,对其进行分权.盛京将军与奉天府尹分辖旗民事务,实践中盛京将军也有管理民人事务之责,乾隆年间存在盛京将军节制奉天府尹情形.光绪之前,盛京将军司法权限呈现分权趋势;光绪之后军政改革,盛京将军司法权限扩大.因旗民杂处而设置的二元对立模式,在东北行政改革和行省建立之后,趋向统一,加快内地化步伐,推动清末国家对边疆地区治理的整合和深化.

    清代盛京将军司法审判职能

    论清代秋审"改实"及其价值

    李谦
    35-51页
    查看更多>>摘要:清代秋审"改实",是指秋审参审人员在复核死刑量刑结果过程中,对"情重法轻"或"法无可贷"类缓决人犯改为"情实"的现象.本质而言,秋审"改实"是在"驳正纠偏""除凶遏暴""矜老恤幼"的逻辑下,对缓决个案是否有"欺凌""凶残""蔑法"情状的再次推勘.从秋审"改实"的价值来看,其"辟以止辟"内涵与"罪疑惟轻"理念共同维系了秋审制度的运转.这不仅有助于秋审司法辨疑、个案纠错、集体监督,同时也是对参审人员因循秋审指导依据而忽视个案情节倾向的调适.秋审"改实"彰显了传统法文化正典刑、彰国法、励廉耻、惩凶顽、恤老弱的优秀价值.

    "改实"秋审清代法文化

    中国历史上的保密与公开

    张群刘晓
    52-60页
    查看更多>>摘要:古代中国既有悠久的信息保密传统,也有比较成熟的信息公开观念和制度.自先秦以来,法令必须昭告天下,以便臣民遵守;刑罚和赏赐必须公开,以示皇帝大公无私;皇帝的过失也应主动公开.主流舆论对保密一直持否定态度.近代以来,西方议会公开、审判公开等观念和制度传进中国.我国的信息公开有比较深厚的历史基础,在思想文化和制度建设上均非从零起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基本精神、原则乃至具体制度,都可以在中国历史上找到源头.

    信息公开历史传统近代变革

    四川先秦时期法制的起源与发展

    邹家兴李世佳
    61-74页
    查看更多>>摘要:四川地区在先秦时期由一个渊源古老、特色鲜明的区域文明,逐渐融入以秦国为代表的中原文明,其法制经历了由自主萌生、发展到融入秦国律法体系的过程.因此,四川盆地先秦时期法制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古蜀文明起源与演进过程中,法制的自然萌芽与缓慢发展;第二阶段是从秦并巴蜀到秦统一,秦国法制逐步取代巴蜀地区旧有法制,使四川盆地及其周边地区逐渐成为律令统治的郡县.同时,分布在盆地周边山地河谷的各种社群,也逐渐形成各自的习惯法.

    法制古蜀青川木牍

    清代前中期涉海律例研究

    薛理禹
    75-91页
    查看更多>>摘要:清代涉海律例,早期沿用明代律例,以配合禁海政策实施.康熙中叶的海上管控由"严禁"转向"弛禁"后,清廷调整修改法例,允许民间建造双桅以上船只出海从事商贸活动.但为维护统治秩序,清廷不断制定颁行新例,将海船修造、海上航行、货物运输与人员流动等各方面纳入法律监管体系,范围不断加大,限制日渐增多,处罚措施也日趋严厉.这些涉海律例不仅阻碍了清代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沿海地域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发展也带来相当大的影响.

    大清律例海洋海上贸易移民

    清代"斗杀"探析——以刑部驳案为中心的考察

    赵天宝杨阳
    92-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斗杀是清代命案类型之一,《大清律例》关于斗杀的规定非常细致,具体可分为常人斗殴杀、同谋共殴杀、不同谋共殴杀、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斗殴杀、以斗杀论五种类型.爬梳相关驳案处理方式,清代斗杀驳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驳轻重不实以情罪相符;二是驳错定斗杀以引断无误;三是驳类推不妥以比附相当.清代斗杀律例并行且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以及依律断案、情罪允协、注重说理的司法实践生动呈现出其追求立法完善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意蕴.个中所彰显的审断方法和法律精神于今依然有重要启示.

    清代斗杀驳案律例司法

    清代"诬告人因而致死"条的法律适用研究——以《刑案汇览》为中心

    杨熠
    113-12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以《刑案汇览》中的诬告案件为主要材料,对清代"诬告人因而致死"条的具体规定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同时,通过分析案件的审断过程,讨论影响各级司法官员适用该条的相关因素,以期更好理解该类案件"依法裁判"的方式和程度.

    诬告罪"诬告人因而致死"法律适用

    清代庙产反复争讼中的确权争议——以泰山后石坞元君庙土地讼案为例

    朱学斌
    125-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清代地权问题是明清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议题,其中涉及宗教的庙产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以《后石坞执照碑》为主要线索,综合多种背景材料复原泰山后石坞元君庙自顺治初年至康熙四十七年间先后三次围绕香火地的诉讼.其间香火地产权由道观到佃户再转移到佛寺,而之后佛寺又追回被私下盗卖的土地.跨越代际的长期争讼是基于严酷现实生存环境激烈博弈的结果,由于相关产权变更交杂了民事与刑事案件,庙产原先缺乏有效土地执照又历经朝代更迭,官府判决的不彻底在之后又引起了持续纠纷,因此争讼过程一波三折.僧尼通过追认与道姑的师徒关系获得庙产的方式,对相关研究亦颇具启发性.

    清代地权泰山香火地产权土地执照庙产纠纷

    民初法制巨变中的异姓承嗣与继承观念革命

    沈俊杰范忠信
    141-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传统中国律令一直将异姓承嗣悬为厉禁.至民国初年,由于社会新思潮与继承观念的剧变,异姓承嗣渐为民众所接受,各地宗族态度也有所转变,司法实践也基于中西会通追求有所因应.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民初异姓承嗣问题的观念变革、习惯变革及国家对这一问题的反应,试图揭示近代法制变革在这一问题上的新旧冲突与融合、国家正式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以期初步阐发继承观念在民初法制中的巨变,及其在民初整个社会转型与进步中的特别历史意义.

    异姓承嗣螟蛉子亲属会议争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