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区块链借助去中心化、匿名性、不易篡改的技术优势,已然从证据生成和数据存储双重维度介入证据化应用,智能合约刑事风险的客观化也使更多的区块链电子证据进入刑事证据分布范围.尽管理论界对区块链嵌入电子数据的研究趋于自觉和深入,但仅止步于区块链存证的可信度论证,尚未明确界分区块链电子证据和区块链存证.在新兴技术赋能现代司法语境之下,高度依赖技术客观治理模式时,也应警惕技术自治主义的局限性.在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标准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领域,应当确立分类分级的区块链证据审查规则,统一区块链司法信任基准,并革新公检法三机关的数据协同和信息共享方式,设置公检法司法联盟链避免程序流转减损电子数据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