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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证据科学
证据科学

张保生

双月刊

1674-1226

evidencesience@163.com

010-58908141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成路25号

证据科学/Journal Evidence ScienceCHSSCDCSSCI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为国内首创,以研究审判中的医学问题、医学中的法规政策、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卫生立法、法律精神医学等领域中的问题为主,同时也介绍法医学中的一些新理论、新知识和新动态,是目前国内介绍医事立法和医疗纠纷诉讼与处理的权威刊物。主要栏目:医疗纠纷与诉讼、法医学、医事法律、国外资料、法律精神医学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刑事抽样证明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应对

    刘鑫潘学宁
    389-404页
    查看更多>>摘要:海量证据背景下,控方运用通过概率抽样或非概率抽样获取的样本证据以达指控目的已逐渐成为常态.然而,刑事抽样证明面临控方扩张适用、辩方辩护失灵的风险.通过梳理归纳刑事抽样证明的立法现状以分析现有立法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细化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针对两种抽样方法分别明确选取证据样本的具体规则和强化保障辩方辩护权三方面尝试搭建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期为刑事抽样证明的合理运用提供保障.

    刑事抽样证明抽样取证概率抽样非概率抽样大样本证据

    刑事抽样证据可靠性审查的三个层面

    任东
    405-418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证据海量化困扰着诉讼证明活动.为了缓解这一困境,抽样证据规则应运而生.囿于抽样证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该证据的适用欠缺系统的理论指引,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有必要从可靠性角度对抽样证据进行审查规则构建.抽样证据可靠性包含了三个层面,分别为抽样证据适用前提的可靠性、抽样证据取证的可靠性和抽样证据内容的可靠性.基于抽样证据可靠性理论,可知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抽样证据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区分抽样证据可靠性的三个层面,更没有明确三个层面之间的审查判断顺序;二是对抽样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未作区分,审查方式过于模糊.未来相关规则的完善,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区分抽样证据可靠性的三个层面;针对抽样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建构抽样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规则.

    抽样证据海量证据可靠性综合认定网络犯罪

    刑事诉讼中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运作

    张迪
    419-43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抽样证明存在抽样取证证明、抽样鉴定证明和鉴定抽样证明三种样态,其中,抽样取证证明特指侦查机关自行抽样和取证所进行的证明活动.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引入源自于海量证据时代的到来、客观证明思维的松动及抽样取证的运行失范.既有法律规范中的抽样取证证明被主要定位为一种取证方法,该定位未看到其证明本质,无法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抽样取证证明可分为数值型和非数值型两种,本质上都是由侦查机关主导的依靠科学法则的证明方法,其抽样取证结果类似于专家意见.实现抽样取证证明的规范运作需在确立抽样取证报告之独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其程序和技术规范、明确其质证规则、确立其审查规则并限制许可性推定的适用.

    抽样取证证明方法综合认定推定数额认定

    论大数据证据的周延二分——基于实物—言词证据的二分体系

    邓皓元
    435-450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数据集体量庞大,无法由人力遍历,只能经算法加工形成大数据报告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根据算法加工的逻辑本质,亦即是否引入大数据集以外的信息,可把大数据报告周延地二分为分析性和综合性两类.此二分法与实物—言词证据二分体系相契合.实物证据的本质特征是提供直接性的感知;认知工具只要能忠实反映证据信息并在符合证明目的的范围内不造成证据信息减损,就不影响这种感知的直接性.分析性大数据报告提供直接感知,本质上属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的本质特征是提供间接性的感知;事实认定者无法就待证事实形成亲身感知,只能借助证人、鉴定人的言说间接地形成感知.综合性大数据报告提供间接感知,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作为实物证据,分析性大数据报告与大数据集的符合性可由事实认定者直接校验.作为言词证据,综合性大数据报告与大数据集的符合性判断无法脱离对算法的解释;由于算法的自我解释不可信赖,这一解释只能仰赖鉴定人.

    大数据证据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脸识别作为刑事证据的实践检视与理论回应——以2013~2022年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付凤王瀚葳
    451-467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 2013~2022 年刑事裁判文书分析发现,侦查机关多将人脸识别结果作为涉案线索而非认定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使用.人脸识别作为证据普遍得到控辩审三方的认可和采纳,但三方看法迥异,且有关证据形式、证据属性界定仍面临归属难题和适用困境.未经法庭质证的人脸识别作为证据处于隐性适用状态,不利于该技术的发展和庭审实质化.为促进科技成果向诉讼证据转化,充分发挥人脸识别证据独特的证明价值,可将其参照鉴定意见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根据人脸识别证据的生成原理,弥合取证规范不足,平衡控辩对抗关系,确立证据审查标准及重点,以促进诉讼程序协调衔接,纾解该技术司法适用的问题与风险.

    人脸识别自动识别裁判文书证据种类证据规则

    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与完善路径

    韩旭陈玥茜
    468-483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规范层面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依托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实践中只有极少数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方针对电子数据提出的合法性异议,最终排除了非法电子数据.但整体上,非法电子数据基本处于"不排除"状态.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实践中存在着重真实性、轻合法性和电子数据审查实物证据化两种倾向.随着数字时代到来,电子数据的运用具有普遍性,确有必要建立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为矫正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应当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整合电子取证手段,促进侦查措施体系化,并从电子数据类型化和构建多元化排除规则两方面入手,完善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非法证据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刑诉法修改

    论电子数据复制件的证据能力及其司法适用

    叶翔宇
    484-496页
    查看更多>>摘要:电子数据复制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虽然现有规范已对电子数据复制件的证据能力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来源于传统的书证规则,而忽视了电子数据的可分离性、精确复制性等特征.因此,电子数据复制件证据能力的认定,应在明确电子数据复制件概念范围的基础之上,从基本原则、具备条件和确认情形等方面进一步探究.与此同时,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司法适用还存在着对传统最佳证据规则的冲击、忽视电子数据复制件司法准入情形和忽视电子数据拟制原件规则等问题.未来,应重构数字时代最佳证据规则,确定以证据能力为核心的证据理念,明示电子数据拟制原件适用情形,以期推动电子数据复制件司法适用的规范化,实现数字正义.

    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原件证据能力证据真实性最佳证据规则

    "法庭科学"为独立学科之应用机理构建

    付琳闫平
    497-511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事实认定呈科学化之势.法庭科学在司法证明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庭科学的学科基础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已形成自身相对特色和独立的知识体系;其二,具有本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其三,基于社会治理的证据调查需求而发挥作用.法庭科学的学科基础为其学科独立性提供了合理依据.法庭科学成为独立学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法庭科学应是独立的一级交叉学科,以"事实认定"为理念、以"证据应用"为核心并以"社会治理"为目标.法庭科学的学科独立与建设应该集中在核心主题的确立、基础框架的构建及根本宗旨的明确等几个方面,并兼顾教材的编写、人才培养模式的完善、学科文化的建设和学术共同体的构建等,以期为法庭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有益推动力,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国家战略,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庭科学独立学科应用机理构建学科基础学科定位

    《证据科学》杂志注释体例

    512,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