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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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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

双月刊

1005-0221

faxuejia@vip.163.com

010-82509250

10087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法学家/Journal Jurists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反悔的处置体系

    庄绪龙
    144-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超过犯罪人应退赔范围的责任.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承诺代为退赔反悔互惠交易量刑优惠

    论我国利益冲突交易的统一综合调整

    王湘淳
    159-173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利益冲突交易,《公司法》给出了以第21条为指引的"公平审查"和以第148条第1款第4项为指引的"公司自治"两种调整方式.以两条规范分别调整两类利益冲突交易的做法,造成了关联交易是否须经自治程序、自我交易是否须满足交易公平的裁判分歧,引发了对两类交易应区分调整抑或统一调整的理论争议.两类交易不存在本质区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监事、高管之差异也无法推导出二者应区分调整的结论.故而,应以利益冲突交易的概念统摄两类交易类型,并予以统一调整.在此前提下,综合运用"公平审查"与"公司 自治"两种方式.即以"公司 自治优先,公平审查兜底"为原则,以识别规则、报告规则、决议规则与效力规则为规范群,构建规范体系.具体而言,通过识别规则,利益冲突交易被限定为公司控制者、董监高为交易相对人或与相对人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关系的交易;报告规则要求利益冲突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决议规则要求公司法应授权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决议程序,及采用何种决议程序;效力规则要求增设交易不公平为交易效力的瑕疵事由.

    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利益冲突交易司法审查公司自治

    《民法典》第1223条(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评注

    武亦文
    174-190页
    查看更多>>摘要: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缺陷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追偿权

    Abstracts

    191-196页

    本刊启事

    封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