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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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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际春

双月刊

1005-0221

faxuejia@vip.163.com

010-82509250

100872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法学家/Journal Jurists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为客观真实辩护

    魏晓娜
    143-157页
    查看更多>>摘要:客观真实是对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本质特征的理论概括,其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二是保障无辜优于惩罚犯罪的价值论.近年来,客观真实论不断受到来自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方向上的批判.客观真实论本身并不完美,但迄今为止对客观真实论的批评大都没有切中要害,多种取代客观真实论的理论努力本身存在着更大的问题.将中国刑事证明标签化为印证证明模式,并在客观真实和印证证明之间建立因果关系,夸大了印证法在实现客观真实中的地位,也误读了印证的内涵.故事模式、概率推理、最佳解释推理等并不契合中国刑事审判场景,因而不能成为主导的推理模型.法庭证明的主导方法论是归纳法.刑事审判存在两大制度工具,可以弥补方法论上的不足,实现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证明模式印证证明概率推理最佳解释推理

    数字人权再反思:基于功能分化的视角

    伍德志
    158-172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人权的社会基础并非一体化的数字社会,数字技术只是强化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工业社会的结构特征与运作逻辑,数字社会仍然是功能分化社会,数字人权也因此不具备代际变革的颠覆性意义.数字人权的基本功能是在数字时代继续维护各个系统的功能分化,限制各个功能系统借助数字技术所产生的内在扩张性,从而在个人身心系统与功能系统之间、不同功能系统之间确立合理的界限.数字人权可被区分为普遍功能性数字人权与特殊功能性数字人权.前者主要是指互联网接入权,其功能是在社会整体层面支持所有系统的涵括性与功能分化;后者主要是指生物人及其社会角色的数字人权,其功能主要是维护个人身心系统的完整性与自主性,以及社会角色所代表的功能系统沟通的自主性.

    数字社会工业社会数字人权功能分化互联网接入权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之可撤销性及其限制)评注

    朱李圣
    173-19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第476条规定的是要约之可撤销性及其限制.主文承认了要约的可撤销性,且未设置法定撤销事由.但书规定的是限制要约可撤销性的两种类型.相较于但书第1项要求存在要约不可撤销的明确表示,但书第2项中要约不可撤销表示的明确性较弱.相应地,第2项中受要约人对要约不可撤销的合理信赖在程度上低于第1项,故法律秩序在第2项中增设了信赖投入要件,以补强信赖保护之正当性.同时,为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利益,对信赖投入要件新增了"合理"要求.

    要约撤销明确程度合理信赖信赖投入

    Abstracts

    191-196页

    本刊启事

    封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