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摘要:唐代笔记记录了许多与灵异相关的犯罪行为,涉及对个人财产利益、人身安全、亲属关系乃至社会秩序、政权稳定的侵害,为唐律以及诏敕所禁.无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人,广涉达官显贵、士农工商等阶层.受害人或选择忍气吞声,或付诸自力救济,或寻求仲裁调解,或诉请依法审判,司法途径从来都不是、也绝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虽然官员群体也身处笃信灵异的氛围之中,但不乏能够依法审断之人,他们会搜求证据来验证当事人关于灵异的说法是否可信,又因为客观证据很难证明行为发生时的主观心态,所以他们也不会将误信灵异作为减免刑罚的依据.更加重要的是,由于灵异与妖邪的界限并不分明,为了防止"惑众"进而危害统治,官员往往还会主动出击,严惩灵异现象的制造者,"邪不胜正"的观念是他们恃以免除心理恐惧的精神资源之一.然而,令人沮丧的是,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某些灵异现象的制造,其原初的目的都是劝善诫恶,但最终的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或开启冤狱制造、诬告胁迫之门,或提供了可资效仿的犯罪方法,或径直沦为作奸犯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