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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1006-6128

0431-85168640 85166050

130012

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法制与社会发展/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学专业学术刊物。旨在探究法律精义,鼓动百家思潮、推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主要辟有本刊特稿,前沿探索、学科论要、比较与借鉴、导师论学等栏目。读者为法学研究及法律工作者、政法院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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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个人数据财产权的证立及诠释

    季卫东翁壮壮
    168-18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数据财产权否定论主张个人数据来源日常化、独立价值低、独占程度弱、非劳动所得,并且创设该权利降低数据流通效率,从而反对创设个人数据财产权.然而,这些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数据财产权具备避免个人数据价值被过度攫取的对抗功能、多主体共享数据经济红利的互惠功能,以及个人参与数据经济秩序再造的协商功能.在静态结构层面,个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限于有能力授权其他主体使用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权利客体限于依法可转让的显名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财产权益.在动态运作层面,数据汇聚效率可能降低、定价权倾斜分配、权利实现机制缺失的难题可以被配套制度化解.在制度边界层面,法律通过协调不同个人的数据财产权之间、个人数据财产权与企业数据财产权之间,以及个人数据财产权与公共数据之间的关系,可兼顾个人数据流通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从而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确权数据财产权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财产权

    企业数据的合同法与侵权法保护

    丁晓东
    190-204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家数据局最近在有关数据产权的文件中采取了合同优先的立场,司法实践则通过侵权法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数据.企业数据的合同法与侵权法保护具有独特优势,其灵活性特征更符合数据的非标准化特征与权利边界的个案性.数据合同并不会侵蚀知识产权制度,其公平性不宜经由过度赋权数据来源者而矫正,其交易也不必通过事前的绝对排他性财产权而实现.数据侵权应以知识产权为基线,以降低收集与共享数据的激励为损害标准,以是否具有外部性来区分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背景下,点击协议应当被视为合同,浏览协议与机器人协议不应被视为合同,网络爬虫应结合被收集数据的性质、数量以及数据的搜集和利用方式等要素判断违法性.我们要以部门法交叉的多维视角看待企业数据保护,并深化部门法的法理学研究.

    数据合同数据侵权数据产权用户协议网络爬虫

    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成与规则展开

    贾丽萍
    205-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衍生数据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创新性、关系性、商业性的特点.依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合法取得的数据经过算法加工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衍生数据产品,依法享有的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权的总称.对衍生数据产品进行数据知识产权赋权具有劳动财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的价值基础,具有价值合理性、制度合法性和社会可行性.坚持权利谦抑理念,遵循"逻辑起点、逻辑目标和逻辑路径"的权利建构逻辑,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保护期限等权利要素进行纵向系统化设计,对数据知识产权多元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进行交叉重叠的横向微妙平衡设计.通过将数据知识产权结构性配置的耦合机制融入财产权体系,最终实现保护衍生数据产品权益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双重价值目标.

    衍生数据产品数据知识产权权利证成权利谦抑

    2024年第4期学术信息

    封2,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