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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河北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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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冯兆惠

月刊

1002-3933

0311-87115528

050061

石家庄友谊北大街569号

河北法学/Journal Hebei Law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有两个鲜名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大力扶植中青年,“扶上马,再送一程”。读者对象为政法院校师生、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律师及法学爱好者。编委会主任(兼社长)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李益民教授,主编为郭登科教授。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君子之道与法治国家

    严存生
    2-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君子之道法治国家执政者君子之治

    董事谨慎义务:从信义法回归

    邢海宝李东阳
    37-58页
    查看更多>>摘要:谨慎是注意之一部。董事谨慎义务的实质是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事,保证决策过程中行为方式的质量。在英美法中,董事谨慎义务应属普通法上的义务,与所谓信义关系并无内在联系。董事谨慎义务可以融入合同法以及侵权法。将董事谨慎义务纳入所谓独立的信义法并以各种衡平救济措施严格执行实不妥当。民法法域处理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方式与英美衡平法大不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尤然。鉴于我国的既有法律资源和体系,我国《公司法》的董事谨慎义务应当从信义法回归到民法规则和原则。

    民法典委托合同公司董事谨慎义务信义法

    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研究

    谢尚果赵佳成
    59-72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制度。行政罚款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发挥着重要的教育与惩戒作用。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行政罚款主体不明确、行政罚款金额标准不明确、缺乏行政罚款监督。为纾解上述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主体及其权责,落实网信办统筹监督职能,明确相关职权部门的管辖权限;确立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制度的罚款金额标准与裁量基准,形成全新的、可供参考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构建个人信息保护中行政罚款的"合规减免"规则与柔性执法规则;通过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听证程序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行政罚款监督管理制度,以期在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上,保障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罚款裁量基准执行规则监督制度

    金融化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的完善

    刘俊敏张立锋
    73-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是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碳交易机制的历史使命和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缺位现状共同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环节,应该采取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合并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涉及事项广泛,采取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碳交易市场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厘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与碳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综合监管金融化跨市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遥感数据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齐爱民
    89-97页

    平台企业的双重面向及反垄断监管因应——兼论我国"守门人"制度的构建

    张素伦
    98-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对象,平台企业基于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建立了自治秩序,赋能或辅助反垄断监管;但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形成、维持、强化又致使其脱离了反垄断监管,出现"大而管不了"的问题。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宽松化,造成平台经济领域中"破坏式创新"理论失能、市场自我修复机制失灵、传统反垄断监管工具失效,市场竞争出现严重失序;其他司法辖区试图以"守门人"制度监管平台企业,但这种严苛监管引发创新弱化的隐忧,其局限性亦是显而易见。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应确立"反垄断合规指引+反垄断法威慑"的路径,一方面,突出反垄断合规指引的价值,通过倡导性规范引导、激励平台企业实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强调反垄断法的规则底线,通过严厉责罚威慑平台企业实现他律监管。

    平台企业反垄断法反垄断监管反垄断合规守门人

    平台用工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形成机理、外在表征与司法因应——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

    丁亮张天
    114-131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革新劳动用工形式,经济从属性标准的解释功能弱化,已不足以支撑司法机关定性平台劳动关系,导致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司法确认陷入困窘,新近颁布的"典型案例"中"个案分析"或"综合认定"标准亦难以一锤定音。平台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形成机理在于平台对生产资料,即数据信息与算法技术的占有与控制,这就决定了平台有权管控、分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致使平台劳动者在控制支配之下从事片面性劳动。流量作为平台劳动的主要劳动产品由平台独占,平台劳动者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平台用工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应表征数字社会平台劳动特点,以"生产资料依赖性"学说为逻辑起点,以马克思劳动价值基本理论为指引,解锁更为一致、有效的司法因应方案。

    平台用工经济从属性司法因应劳动价值论

    "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学立法的事实证明——基于立法立项的分析

    卫凯博江国华
    132-149页
    查看更多>>摘要:立法事实的证明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科学性的重要证成路径。在立法立项中存在立法理由说明活动。就性质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不可或缺的内容;就功能而言,立法事实证明是立法理由说明之充分性的核心指标。立法事实关涉立法目的,立法事实的证明是厘定立法问题意识的关键所在,有利于精准汇聚社会共识;立法事实关涉立法论证,立法事实的证明是体现立项论证充分性的关键所在,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有效依据;立法事实关涉立法效率,立法事实的证明是提升代表议案或者立法建议项目通过率的关键所在,能够增强治理主体的参与落实度。立法事实的证明包括证明对象和实现机制。立法事实证明的实现机制由证明主体、基本组织制度和证明机制构成;立法事实本身及其三个维度是立法事实证明对象,包括立法事实的相关性及其程度、立法事实的普遍性和重大性、不良的价值评价;举证、质证、认证活动是立法事实证明机制。

    立法事实的证明科学立法立法立项社会治理实现机制

    刑法教义学的封闭与开放:社会理论知识的视角——以不作为共犯的边界为例

    张春玲陈先兵
    150-1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教义学体现出体系性和封闭性,但晚近以来,随着不作为犯等可罚性基础边缘领域的认定难题出现,单靠刑法教义学之知识已经不能完全处理相关问题。通过学术史梳理可以发现,形式客观说不能解决不作为共犯的边界问题;加入规范因素的形式客观说则摒弃了原本的形式理性,添加了大量主观、恣意且模糊的规则。德国刑法学界出现了加入社会学理论等相关知识的流派,以义务犯理论为代表,虽然可以解决不纯正不作为共犯的认定问题,但可能无法达到刑法教义学所要求的体系性。经过了社会理论知识的扩展和刑法教义学者自我阵地的坚守,可以发现刑法教义学应当坚持一定开放性基础上的封闭,即将社会理论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转化为刑法教义学的语言纳入理论体系至终。

    不纯正不作为共犯形式客观理论义务犯理论刑法教义学体系

    不完全契约与公平交易:功能比较视域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解释性重构

    张兆函
    165-186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得否向相对人直接请求等基础问题仍存争议,其根源在于债权人撤销权中破产外撤销权的制度定位尚未被充分探讨。民法典评价"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与英美法系发轫于欺诈转让法的可撤销交易制度以公平合理对价为规制中心的思路相合。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缺省规则,可分为打击低价(及无偿)转让侵害债权及偏颇清偿侵害债权两项子类型,它们有着部分相似的事实构成和相似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38-542条有着高度弹性的解释空间,低价转让损害债权重在考察交易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偏颇清偿则重在诈害意图;"撤销"原则上宜解释为相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且承认相对人及后手受让人基于支付公平合理对价的抗辩权以维护交易安全;破产外救济的定位决定了债权人应享有针对相对人的直接权。债权人撤销权作为规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基础规则,值得充分发掘。

    债权人撤销权破产外撤销相对无效欺诈转让偏颇清偿